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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杜曉
法制日報通訊員李思濤高翼飛
目前,快遞企業因寄件人未保價而拒絕全額賠償的例子比較普遍,北京市民宋先生不久前就遭遇了這種情形。因協商未果,宋先生將快遞企業訴上法庭。
貴重翡翠託運過程丟失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宋先生通過淘寶網向買家出售翡翠A貨手鐲,他通過某快遞公司將手鐲運至浙江義烏國際花市,快件運費爲12元。快遞公司的業務員上門取貨但未當場驗貨。之後,買家因未收到貨物,主動聯繫宋先生退款。宋先生事後瞭解到,原來他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後,快遞公司因保管不慎將貨物丟失。
宋先生認爲,由於快遞公司自身管理存在問題,對託運物品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手鐲丟失,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宋先生與快遞公司協商解決,但快遞公司不認可宋先生主張的手鐲價值,不同意宋先生提出的賠償數額,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宋先生將快遞公司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快遞公司支付賠償款4688元、運費12元以及本案的訴訟費。
此案庭審過程中,被告北京某快遞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稱,原告確實曾委託該公司辦理託運業務,業務員上門取貨後丟失貨物,但原告不能證明其郵寄貨物的價值。根據郵政法的規定,貴重物品必須保價,但原告沒有辦理保價。另外,快遞公司在發快遞之前也與委託人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貨物丟失未保價的,按照運費的3倍進行賠償。原告既已在協議上簽字,就應視爲同意接受協議條款的約束,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
雙方進行多次協商,但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公司同意賠償原告1000元並返還快遞費12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宋先生提出,被告公司的業務員從未提示需要保價。至於在協議上簽字的問題,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係,但被告所述的協議印在速遞物流詳情單的背面,自己也從來不看背面的內容,被告公司的業務員也沒有提醒自己注意協議的內容。翡翠手鐲丟失給自己造成了4000餘元的損失,根據該協議只按運費的3倍賠償,自己只能獲得36元的賠償,顯然不公平。
最終,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快遞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賠償款,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快遞合同法律效力存爭議
此案雖然已經審結,但卻引發了諸多思考。
本案審理過程中,快遞公司認爲,根據郵政法的規定,貴重物品郵遞必須辦理保價。西城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郵政法並未規定貴重物品強制保價,這項服務由寄件人自願辦理。但是,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問題在於,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適用對象爲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該規定對於民營快遞公司是否同樣適用?
據瞭解,根據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快件的損失賠償,應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不適用郵政法關於損失賠償的特殊規定。快遞服務合同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於運輸合同,因此應當比照運輸合同的規定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對於被告所稱的服務協議,是印在物流清單背面,其在簽字時沒有注意到,並且被告公司的快遞員也從未提醒過自己需要保價。被告公司也承認業務員通常不會提醒客戶辦理保價,認爲原告應當瞭解對貴重物品需要保價。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作爲格式條款的服務協議是否有效?
西城法院的法官認爲,這足以說明被告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沒有對該條款做出說明。造成快件丟失,只按照快遞資費3倍賠償,屬於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被告因自身管理問題造成快遞貨物丟失,屬於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因此,法院對該格式條款的效力不予認可。快遞公司應當對丟失貨物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