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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
之世相評彈
□周雲
對於絕大多數文字工作者來說,對於其作品所抱有的期望無非就是兩個方面,一是作品本身的影響力,希望有越來越多的人閱讀和接受;二是作品能夠帶來實際的物質利益。在傳統的傳播模式中,這兩者大抵是統一的。閱讀的人越多,作者所能獲得的報酬就越豐厚。但時代已經不同了,網絡以及一些諸如手機之類的電子產品的出現,已經深刻地改變了文字作品的傳播模式,作品的廣泛傳播,不但不一定能給作者增加收益,相反可能會影響傳統方式的傳播,從而損害作者的利益。
時下就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近日中國作家跟美國苹果公司打起了官司。原因是苹果應用商店(app store)當中,提供了大量供下載的電子圖書,卻沒有得到授權,直接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共同權益,一些作家和出版機構發起成立了作家維權聯盟,采取集體訴訟的形式向苹果公司討公道。
其實涉嫌侵害作家權益的又何止是苹果公司,這些作家的作品,在網上隨便搜一下,結果恐怕數以萬計。之所以找苹果訴訟,主要還是因為苹果是個大金主,打贏官司就能拿到銀子。找那些小網站,就算官司能打贏,在辦一個網站的成本低至以千元計的情況下,找誰去要錢呢?又能要回多少錢呢?
毫無疑問,作家維權聯盟的行為,從法律上來看,其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大凡符合法律的維權行為,在全社會總能引發共鳴。但作家聯盟諸如此類的事關版權的維權行為,廣大人民群眾卻總是顯得思想覺悟不高。為什麼呢?答案其實也簡單,試問一下,有幾個人能拍著胸脯保證說:本人從來沒有在網上看過盜版影視劇、沒有買過盜版光碟和盜版書、沒有在網上或者手機上閱讀過未經授權的讀物呢?這就是問題所在,形形色色的盜版行為,鐵定是損害了原創者的利益,但受益的群體卻驚人地龐大。這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侵犯財產權行為最為顯著的特點。
同時對於作者及其作品而言,未經授權在網絡上的傳播未必就全是利空。我不否認,對於當紅作家而言,自是蒙受了經濟損失。但對於更多的作家,其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空間已經不大,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其實也是對其作品價值的提昇。事實上,在沒有網絡之前,很多作品已經『死亡』,是網絡令其重生。即便是一些當紅作家,其當紅程度是否就與網絡完全無關呢?
我當然是支持作家維權聯盟向苹果公司討個說法,但我也明白,即便這場官司打贏了,也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網絡與電子產品在信息傳播方面的便捷性,使得遏制侵權行為,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既然諸如此類的侵權行為無法禁絕,且其存在有一定的正面意義,那麼是不是應該對現行的版權法律進行一下反思呢?現行版權法律維護的是在傳統傳播方式中作者的贏利模式,但這一贏利模式當前已經衰微,比如說唱片業已經奄奄一息。但也要看到,音樂並沒有死亡,一些音樂人正在探索新的贏利模式。其實文字作品也一樣,探索新的贏利模式纔是正道。那麼所謂版權,其『權』的內涵是什麼,如何保護,恐怕都要在認識上和法律上重新加以界定。這樣,法律纔有可能真正在現實中發揮作用。(作者是華南理工大學副教授)
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