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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人何學葵在法庭上。張浩林攝
本報昆明3月16日電昨天,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進行再審公開開庭審理。
原審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9年間,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大地公司)在不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的情況下,經過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的共謀、策劃,由被告人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原審公訴機關以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五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綠大地公司虛增資產和虛增營業收入的數額達不到當期披露資產和虛增營業收入總額的30%,依法不能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原審法院遂於2011年11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學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蔣凱西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龐明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趙海麗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趙海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一審判決生效後,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抗訴機關認為,本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及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綠大地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另外,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准,應當認定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抗訴機關同時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乾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原審審級違法。
昆明中院受理該案後,組成合議庭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進行再審。
在當天的庭審中,法庭圍繞原審查明的事實和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進行了審理。
合議庭將對本案評議後擇日宣判。
(代彥王翁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