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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日前,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刑訴法修正案,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對拘捕後不通知家屬情形作出限制,法案明年起施行。贊成2639票,反對160票,棄權57票。本次法律修改備受關注,新刑法和舊刑法到底有什麼不同?對於公民權利有何影響?這已不僅是一個專業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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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刑訴法有三點不同
1979年和1996年刑訴法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也就是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
而新刑訴法草案規定(綜合第73條和第83條):拘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也就是說,新法至少做了三個限定:(1)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適用於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大大縮小了范圍;而且(2)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像舊法一樣隨意不通知了。(3)必須通知家屬,而不是家屬或單位了,家屬知情權得到保障。三個方面,都是限制公權,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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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無法通知』的例外?
有人說,那去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的例外行不行?我的回答是:不行。原因有三:(1)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是各國打擊的重點,例如美國規定《愛國者法》就是為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做得只比中國更嚴格而非更寬松;(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屬於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偵查不力,將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ABCD四人涉嫌參與恐怖主義犯罪,現在拘捕了A,准備張網抓BCD,假如必須24小時通知家屬,那BCD得知消息後會逃脫或者臨時改變犯罪計劃,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更大的傷害,這時只能等BCD都抓獲後一並通知家屬,以免打草驚蛇;(3)任何罪名都在24小時通知家屬不現實也不可能。有人擔心該例外濫用,那涉及法律執行的問題,司法機關會出臺細則,刑法相應的條文也會修改。但若以可能濫用為反對的理由,那麼任何法律規范都有濫用的問題,不要把立法和司法混為一談。
為什麼會有『無法通知』作為例外?簡單舉個例子:姚某因為犯罪被抓現行,死活不肯說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又不能逼他說(因為會成為嚴重的迫害事件),所以在24小時內沒法通知其家屬,連他家屬是誰都不知道怎麼通知?當然,很多人擔心現實中會不會濫用,那有司法和執法問題,不可能全靠立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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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七十三條更保障人權
還有人擔心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規定不明確,偏要讓新刑訴法規定。刑訴法是程序法,實體的問題應該由刑法規定。現行《刑法》分則第一章12個條文已經規定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是犯罪,不懲罰思想。普通人很難犯這罪,不必瞎擔心。
以下文字參考@唐律疏議: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舊法本身就有,並非新法發明。新法只是擴大了其適用范圍。適用范圍擴大後,原先要被關進看守所拘留的人,現在有了一個可以不進號子的新選項。事實上還是變寬了。舊法中監視居住的規定有漏洞。它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卻沒說不能上網。故監視居住後嫌犯仍可聯系同案犯。尤其在嫌犯住所的監視居住更是如此。故實踐中公安寧願選擇把嫌犯關看守所裡。新法第七十三條擴大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范圍,正使一些原本要進號子的嫌犯可以不用進去了。難道不是保障人權?
不作長篇大論,希望大家能細讀1979年刑訴法、1996年刑訴法和新草案,做一對比。
吳法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