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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官員有罪推定,不是顛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要普及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識,讓政府官員有一種緊迫感和危機感,隨時注意自己的言行,堅持主權在民的原則,克盡職守,爲公衆提供良好的服務
□喬新生
最近一段時間,我國互聯網絡出現了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凡是涉及政府官員或者與政府官員有關的案件,往往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公衆參與討論這些案件的時候,往往會對官員實行有罪推定。這一方面是因爲新聞媒體在報道案件時進行了強烈的暗示;另一方面則是因爲在公衆的腦海深處,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思維定勢,那就是政府官員靠不住。《人民日報》發表文章,認爲應當驅散“腐敗猜想”。事實上,公衆的猜想不僅是正常的,而且往往是正確的。
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不是侵犯政府官員的人權,而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政府官員掌握公權力,因此,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要求政府官員及時全面回答公衆的質疑,不僅可以充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而且可以保證整個社會安全運轉。可以設想,如果對政府官員實行無罪推定,只有當司法機關發現政府官員腐敗證據材料,並且依法審理之後,才向公衆公佈判決結果,那麼,公衆自然會根據小道消息作出猜測。正因爲如此,各國法律都明確規定,政府官員有義務及時說明事實的真相,回答公衆提出的問題,不得以無罪推定爲藉口,拒絕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不是侵犯政府官員的隱私權,恰恰相反,是爲了督促政府官員及時打開大門,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只有讓政府官員隨時接受公衆的監督,才能防止他們走極端,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葬送自己的政治前途。部分政府官員對西方國家普遍實行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缺乏瞭解,認爲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侵犯政府官員個人隱私的制度。其實不然,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保護公務員的陽光制度,其核心價值就在於提醒公務員防微杜漸,及時地通過財產申報,明確自己的權力邊界,約束自己的公務行爲和非公務行爲。許多政府官員之所以鋃鐺入獄,就是因爲他們在人情往來的過程中,忘記了法律的底線,在收受他人賄賂的時候,不自覺地陷入到法律的泥潭。實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實際上就是要隨時提醒公務員注意自己行爲的界限,以法律爲手段拒絕非法交易活動,抵擋糖衣炮彈。可以設想,實行財產申報制度之後,公務員收受親朋好友禮品時,一定會仔細掂量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如果收受禮品沒有及時申報,那麼,不僅會扭曲正常的人際關係,而且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非但不會侵犯公務員的隱私權,反而爲公務員處理人際關係築起了一道法律上的防火牆,從而使公務員受到無微不至地呵護。
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不是損害政府官員的形象,而是爲了提高政府官員的公信力。政府官員不是生活在真空裏,他們在處理社會關係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對於公衆提出的問題,政府官員直面相對,不僅可以達到釋疑解惑的目的,而且可以拉近政府官員與公衆之間的距離,增加政府官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社會關係紛繁複雜,面對公衆的誤解,政府官員及時出面澄清,非但不會損害政府官員的形象,反而會衆志成城,上下擰成一股繩,形成克服困難的合力。
當然,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不是散佈虛假消息,讓政府官員疲於奔命,不斷地澄清事實真相;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也不是過分渲染政府官員的私生活,把腐敗案件變成公衆娛樂性的案件。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就是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要求政府官員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全面回答公衆普遍感興趣的問題。
我國和其他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一樣,規定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制定這項規則的目的不是對政府官員實行有罪推定,而是要求政府官員面對鉅額財產必須說明來源。如果鉅額財產沒有合法的來源,那麼,在一些國家直接以貪污罪論處。對政府官員有罪推定是一種監督的思維定勢,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心理。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和社會心理迫使政府官員誠惶誠恐,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如果因爲害怕有罪推定,而拒絕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就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藉口實行有罪推定而對公衆打擊報復,以誹謗罪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那麼,就是典型的公權濫用行爲。
對政府官員有罪推定,不是顛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要普及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識,讓政府官員有一種緊迫感和危機感,隨時注意自己的言行,堅持主權在民的原則,克盡職守,爲公衆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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