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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
4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見義勇爲人員的權益將得到法律保護。
五種行爲可認定爲見義勇爲
近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先後涌現出一批見義勇爲先進分子。據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自治區見義勇爲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劉克勤介紹,自1995年起,自治區先後召開5次表彰大會,表彰了148人,發放獎勵金、撫卹金等180餘萬元,有力推動了自治區見義勇爲事業發展。
然而,在過去幾年裏,一些“見義不爲”或“不敢爲”、“不敢救”事件屢有發生。“‘看客’的冷漠、麻木當然應該受到譴責,但與見義勇爲人員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保障也有關係。”劉克勤說。目前新疆見義勇爲工作主要依據1997年制定的一部規範性文件,即《關於獎勵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對見義勇爲人員的定義範圍過窄,對見義勇爲人員表彰獎勵、撫卹的程序和標準也籠統滯後。“因此,對見義勇爲進行立法,是一種必然選擇,也是現實的迫切需要。”劉克勤表示。
據自治區見義勇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陳朝中介紹,在《規定》中對見義勇爲人員的定義僅僅侷限於社會治安事件中,對搶險、救災時出現的事蹟無法定性,而《辦法》對見義勇爲人員的定義範圍則更爲全面。根據《辦法》規定,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有下列5種行爲之一的,皆可確認爲見義勇爲行爲: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的;制止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的;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抓獲通緝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爲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其他應當確認爲見義勇爲行爲的。
事蹟特別突出者獎勵五萬元
爲充分褒獎見義勇爲人員,讓其在社會上充分發揮模範引領作用,《辦法》明確規定了表彰獎勵標準。
《辦法》規定,對確認爲見義勇爲的人員,按下列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見義勇爲事蹟特別突出,在自治區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獎勵;見義勇爲事蹟突出,在州、市(地)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提請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不低於3萬元的獎勵;見義勇爲事蹟比較突出,在縣(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提請縣(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獎勵。
同時,因見義勇爲犧牲的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爲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分別一次性發給見義勇爲行爲發生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20倍、10倍獎金。上述獎金可以累積,且不列入家庭收入。
見義勇爲負傷人員定爲工傷
“《辦法》積極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聯繫起來,這是對見義勇爲保護制度的突破,旨在爲見義勇爲人員提供更加持久到位的制度保障。”陳朝中說。
根據《辦法》規定,見義勇爲人員的醫療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誤工費、傷殘輔助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等,由致害人或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承擔;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致害人、責任人無力支付或沒有致害人、責任人的,按下列規定支付:見義勇爲人員所在單位應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見義勇爲人員所在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見義勇爲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確認見義勇爲行爲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從見義勇爲專項資金、見義勇爲基金中支付。見義勇爲人員是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待遇支付。
不僅如此,因見義勇爲傷殘、犧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爲人員戶籍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落實相關待遇。見義勇爲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應視爲正常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此外,見義勇爲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伍、晉職、晉級、承包經營等方面優先權。
針對社會上一些救助者獲得他人救助後,不但不感激反而誣陷救助者的現象,《辦法》規定,見義勇爲行爲受益人逃逸、隱瞞受益事實、拒絕作證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應予以查證,並向社會曝光。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見義勇爲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開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希望通過《辦法》的施行,在社會上倡導‘人人需要見義勇爲’的理念,並號召更多有愛心的人給見義勇爲基金會捐款,形成互助互愛、見義勇爲的社會風尚。”劉克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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