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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父親留下遺囑後去世,4名子女對遺囑內容產生爭議。由於遺囑人有權處分的必須是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因此其遺囑只有部分內容得到法院認定。
張先生在老伴去世後,因小兒子一直在外地工作,所以一直由大兒子和二兒子照顧。期間,張先生留下遺囑,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大兒子,把大兒子的房子給二兒子,把存款給三女兒。張先生去世後,留下訴爭房和存款10萬元。
後來,4名子女就遺囑內容產生爭議,大兒子把二兒子、三女兒和小兒子一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認定父親遺囑中“把大兒子的房子給二兒子”的條款無效,其他遺產按照父親遺囑進行繼承。他認爲,自己對父母生前生活照顧時間長,責任承擔大,父親的遺產理應如此分配。對此,三女兒並不認同,她認爲,父親的遺囑是受他人脅迫所立,並非本意。另外,父親遺囑中分給自己的10萬元存款目前還在原告處。
兩審法院認爲,被繼承人張先生生前立下遺囑一份,從遺囑的內容看,其本意是將訴爭房由大兒子繼承。但訴爭房是其與老伴(已去世)的共同財產,在老伴去世後未進行析產的情況下,該房屋實際處於被繼承人及其子女共有狀態。因此,其在遺囑中指定訴爭房由原告大兒子全部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其僅有將屬於自己的房屋價值部分進行處分的權力。參照原被告自願協商房屋價值80萬元,在老伴去世後張先生去世前,該房屋價值的一半即40萬元析出歸張先生所有;另40萬元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張先生和4名子女每人繼承8萬元份額。張先生去世後,其所有的訴爭房價值的一半及繼承老伴遺產的8萬元份額,按照遺囑可由原告大兒子繼承。現三女兒主張繼承訴爭房,並同意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其他繼承人無異議,法院准予。遺囑中“把大兒子的房子給二兒子”的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張先生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作爲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該部分遺囑無效。張先生遺產10萬元由三女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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