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李恩樹
律師可在偵查環節提前介入、律師會見程序進一步明確、律師涉僞證罪要交由異地偵查機關辦理……新刑事訴訟法突出保障律師辯護權利。
“立法賦予了律師更多的參與空間。”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祕書長韓嘉毅眼中,律師獲得更爲廣泛的參與權,成爲新刑事訴訟法令他印象最深的亮點。
會見程序得到完善
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是刑辯律師的傳統“三難”問題。
新律師法在2008年破冰之後,傳統“三難”問題相對有所緩解。但由於現行刑訴法的滯後,司法實踐中律師“三難”仍普遍存在。新刑訴法能否和律師法銜接也因此成爲備受關注的問題。
新刑訴法對律師會見程序進行了完善,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
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早在2010年就出臺了《關於律師會見工作的暫行規定》,其中,“不涉及國家祕密的刑事案件,受委託律師可以憑‘三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會見要求;看守所對‘三證’進行審查登記後,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會見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等規定,與新刑訴法相關規定不謀而合。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等特殊案件的,新刑訴法只是要求“在偵查階段律師要求會見前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但規定較爲原則,沒有許可的期限,也沒有明確通知的方式。
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沈霞介紹說,常州公安的暫行規定曾對此作出細化規定,對審查是否可以會見明確了5日期限,防止偵查機關以“正在批准”等理由,變相延遲或拒絕安排會見。另外,常州公安也將新刑訴法要求的“事先通知”明確爲送押時的書面通知。
“通過這些舉措,切實保障了律師的合法權益。”沈霞說。
律師可“提前介入”
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該新增條款被普遍看作是,辯護律師在刑訴程序中可以“提前介入”。
韓嘉毅指出,在此前的法律規定中,律師也可以在偵查環節會見犯罪嫌疑人,但立法比較模糊,律師只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現在明確了律師是“辯護人”,這在理念上是一種進步。
沈霞說,新刑訴法部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使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得到原來在審判階段的閱卷範圍“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增加準備辯護的時間,增強辯護的針對性。
辯護律師的參與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對於司法機關而言,則是壓力。
“壓力肯定是有,但只有化外部壓力爲內部動力,不斷加強自身執法水平才能應對修改法律後的新要求。同時,也應看到,律師和公安機關雖然立場不同,但出發點都是爲了更好地執行法律,更準確地適用法律,更全面地收集犯罪相關事實。對於律師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很好地補充和完善我們的偵查取證工作。”沈霞說。
僞證罪應通知律所
新刑訴法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如此規定,韓嘉毅認爲“很有實際意義”。沈霞也認爲,異地辦理優勢明顯,尤其對保護律師權利和該類案件公正處理起到很大作用。
“律師一旦涉及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肯定對偵查機關的正常辦案形成了干擾,偵查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律師有一定的排斥,很難保證對涉案律師公正對待,同時加上前期的偵查工作帶有的主觀印象難以保證能客觀全面取證。”沈霞說,要求偵查機關收集證明律師涉嫌妨害作證的有罪證據較爲容易,而收集能證明律師無罪的證據,動力明顯不足。
而“通知律所或律協”的變化,韓嘉毅認爲其意義在於,律師辦案將不再是一個“個體”,而是一個“組織”。本報北京3月23日訊
專家點評
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副主任):現行律師法和修改前的刑訴法在賦予律師的權利上存有一定的不協調性,此次修法,力圖縮小差異,按照律師法給予律師以更多權利的保護,這也是刑訴法修改的目標之一。
新刑訴法大大簡化了辯護律師會見案件當事人的程序,除三種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並不需要偵查機關的審批等,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上得到解決,律師的權利在此次修法中得到強化,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本報記者李恩樹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