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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23日訊記者張維
今後,高校如果在建設項目上存在損失浪費情形,會被追究責任。這是日前教育部下發的《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
根據辦法規定,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直屬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強調了建設資金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資金依據年初計劃和調整計劃,按照合同和工程進度撥付,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一律不得撥付。建設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兩支筆”會簽制度。
辦法要求直屬高校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嚴禁高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爲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直屬高校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切實開展建設項目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嚴格執行離任審計制度。
辦法特別強調,直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
辦法要求,高校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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