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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無疑是弱勢羣體,如何及時有效地對被侵權人進行救濟,關乎社會公平正義。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甫一發布,因其着力保障被侵權人權益,受到公衆好評。我們看到,其條文細緻、勇於突破。
說其條文細緻,是說,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如機動車在出質、修理、保管期間,及酒店賓館服務場所泊車、代駕服務時,以及試車、考取駕照、陪練、試乘、免費搭乘等具體情境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並在免費搭乘的問題上,切實體現了鼓勵社會互助互利的取向。
說其勇於突破,是說,徵求意見稿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的問題上,直接否定了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不賠償這些間接損失的免責條款,表現出巨大進步;在機動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醉駕、毒駕、藥駕發生交通事故的問題上,則突破了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明確墊付搶救費用的條款,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這讓交強險真正迴歸了其救濟被侵權人的公益性質。交強險的賠付不以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爲前提,要義也在此。徵求意見稿對於機動車改裝、加裝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意向,同樣體現了交強險公益救助功能的迴歸。
不難預見,此徵求意見稿若獲通過,其詳盡的司法解釋條文和所體現的保障弱勢當事人的法律價值觀,勢必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和被侵權人權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但還需一提的是,一些重要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得到體現,如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度及其把握,在司法實踐中,一是額度過低,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如律師費的問題,各地司法實踐不一致,上海法院支持被侵權人聘請律師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而另一些省市並不支持。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被侵權人傷殘鑑定問題至關重要。
□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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