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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轟動海內外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目前他已提起上訴。13年牢獄之災對於盜竊罪而言可謂重罰,這還是法院認定存在坦白情節而從輕的結果。但這種“從輕”並未得到社會輿論的認同,評論中不乏質疑判決過重的聲音。可是,對比一下新中國成立後發生並偵破的其他5起故宮盜寶案例,石柏魁的13年徒刑還算“輕”的。既然如此,爲什麼那麼多人覺得石被“重判”了呢?《新京報》評論認爲,首先,檢方以投保金額、而不是以估價定案值,難免讓人有些疑惑。更重要的是,正義,總是相對而言的。石柏魁這麼一個小蟊賊,居然能在萬衆矚目、民族文化精華所在的故宮博物院盜竊得手,且既無幫兇,又無高科技工具!人們從情感上會覺得除了依法刑處“大盜”,更要嚴厲問責故宮管理者:爲何盜賊能輕易切斷監控電源?爲何盜賊被保安擒獲之後還能溜走?故宮博物院每年拿到鉅額財政補助,花這些錢怎麼沒有築起防範的網絡?尤其是去年的“十重門”事件,故宮暴露出的種種失職,嚴重威脅着國寶安全;相形之下,石柏魁的偷盜行徑,看起來似乎“算不得什麼”。但現在“故宮大盜”獲了重刑,對故宮監管者的問責似乎並未體現出相應的力度。公衆自然容易將兩者對比,與其說有人替“故宮大盜”“喊冤”,不如說是在鞭策故宮:去年被曝光的那些“門”有沒有修好?內賊外盜有沒有徹底被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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