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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黃安
2010年6月,周琦、王帥、張宏3人假扮和尚,到一戶人家,對該戶的男主人說其家中將有血光之災,叫他拿出錢財來,可以爲他當場“開光”,並予以返還。聽到介紹後,男主人便拿出3000餘元現金和價值近萬元的金項鍊,周琦用印有觀音的黃布將錢財包好,趁男主人不注意時進行了調包。3人隨後被警方抓獲。周琦等3人在庭審中辯稱其行爲是詐騙。
法院審理後,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周琦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稱,周琦等3人的欺騙行爲並沒有使男主人基於錯誤意識而有處分自己財物的意思,財物脫離男主人的控制並不是其主觀意思自治處分的結果,而是調包者的調包行爲,本質上是祕密竊取行爲起了關鍵作用,所以當調包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後應定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也就是說,財物脫離主人的控制並非主人自治處分,調包行爲屬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