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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3日:第1737號決議
決議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與鈾濃縮、重水反應堆有關的活動;要求世界各國應對進出伊朗的與鈾濃縮、重水反應堆和彈道導彈相關的物資、技術和設備實行禁運;凍結與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項目有關的人員和公司的資產,防止向伊朗提供相關的技術和資金支持,在有關人員出入境時進行嚴密監督並向安理會下屬的制裁委員會報告。[詳細]
2007年3月24日:第1747號決議
決議敦促伊朗立即執行第1737號決議;禁止伊朗出口武器,並呼籲國際社會對伊朗進口重武器保持警惕和剋制;繼續對涉及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項目的個人及實體實施資產凍結,並擴大了制裁對象的範圍;呼籲各國與國際金融機構不再承諾向伊朗政府提供贈款、財政援助和優惠貸款。決議同時重申致力於通過政治和外交途徑解決問題,並確認在伊朗履行相關決議的前提下可終止有關制裁。
2008年3月3日:第1803號決議
決議主要內容包括:繼續要求伊朗暫停鈾濃縮等活動,並在前兩份決議基礎上增加了對伊制裁措施,包括擴大旅行限制和凍結資產對象名單、禁運敏感雙用途物項、呼籲各國對部分對伊金融活動保持警惕、依法有條件地在機場和港口檢查伊朗空運公司和伊斯蘭航運公司的貨物等。
2008年3月3日:第1929號決議
根據決議,主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伊朗在國外參與核領域的投資活動;禁止各國向伊朗出口坦克、戰鬥機和軍艦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伊朗進行任何與可運載核武器彈道導彈有關的活動;加強在港口和公海對涉嫌運送違禁品貨船的檢查措施;禁止各國與伊朗進行與核活動有關的金融交易,同時禁止伊朗在國外開設可能會被用於資助其核活動的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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