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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時間,中院5次判決,高院4次發回。量刑從死刑到死緩,從死緩到有期,山西洪洞縣8年前發生的女大學生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起死回生,而受害人家人則極爲心寒。直到現在,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中。
女大學生遭遇強姦拋屍
2004年2月21日17時,李雙記的小女兒李榮健從姨媽馬桂英家出去到火車站買車票,準備第二天返校。當時,她正在大連翻譯學院讀大學一年級。誰料,她這一走就再也沒回來。24日,姨父樑大旗報案。
2月27日清晨,洪洞縣公安局的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電話。民警迅速趕往位於縣城東的澗河灘案發現場。在水中發現一具裸體女屍,經過檢查鑑定,警方認爲裸體女屍系被強姦殺害後拋屍。死者系被勒頸窒息死亡,屍體所在的地點不是案發第一現場。
經過確認,屍體正是李榮健。
公安局成立了“221”專案組。專案組民警在案發的現場周圍發現有多處可疑的腳印。公安局從省公安廳請來了足跡鑑定專家,公安廳足跡鑑定專家郭可華當時推斷,此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間,年齡在30歲左右。
7月16日,民警在現場南面的澗橋村排查時,聽說前幾天有個姑娘被強姦了。經過做思想工作,受害人姜紅哭訴了7月13日被強姦的經過。她說,疑犯當時蒙着面,還向她要了手機號碼。
從姜紅的描述中,警方瞭解到嫌疑人也是採用勒頸的作案手法,與“221”案件極爲相似。民警提取了姜紅手機裏嫌疑人的電話號碼,查到了一名叫慄樹華的可疑人員。
警方立即將慄樹華拘傳過來,通過辨聽聲音,姜紅確認就是他。
雖然,警方最終確定了2004年7月13日和2003年12月26日的兩起強姦案都是慄樹華所爲,但沒有證據說明慄樹華和“221”強姦殺人案有直接的關係。洪洞縣警方再次請來了足跡專家,結果認定現場足跡就是慄樹華所留,7月27日,專家作出了刑事技術鑑定書。得到專家的證據認可後,專案組民警再次對慄樹華進行了突審,7月29日凌晨,慄樹華交代了犯罪過程。
慄樹華,當年30歲,洪洞縣大槐樹鎮辛堡村人,是一個出售觀賞魚的個體戶,已婚並有兩個孩子。
中院7年5判疑犯起死回生
據當年媒體報道,慄樹華還交代了在半年內先後強姦6名女子的事實。但因無人報案,找不到受害人,警方最終認定4起。其中一起便是涉嫌強姦殺害李榮健。
2004年12月8日,臨汾市檢察院向臨汾中院提起公訴,李雙記夫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5年8月10日,臨汾中院作出判決,認可了公訴機關的起訴內容,認定慄樹華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3000元。同時判決慄賠償李雙記夫婦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58263元。慄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臨汾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2006年11月29日再次作出與第一次相同的判決,只是民事賠償改判成了65636元。慄再次提出上訴,高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
這一次,臨汾中院沒能堅持到底,雖然還是原先那些起訴事實,2009年4月28日,將慄樹華改判死緩。但慄樹華仍然上訴,臨汾市檢察院也提出抗訴,可在高院二審過程中,省檢察院又撤回了抗訴。省高院第三次將案件發回重審。2010年10月4日,臨汾中院第4次作出判決,仍然認定慄樹華犯強姦罪、搶劫罪,判處死緩。慄樹華第4次提出上訴,省高院第4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轉眼到了2011年11月10日,臨汾中院第5次開庭審理此案,雖然檢察院仍然指控慄樹華犯案四起,涉嫌強姦罪、搶劫罪,但這一次中院的態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只認定了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7月13日兩起案件。2011年12月19日,臨汾中院作出第5份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慄樹華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慄樹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