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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2007年3月16日,西班牙的一位病女求死如願以償。圖為2006年病女埃切瓦裡亞躺在醫院病房的資料照片。
韓國 2009年6月23日,韓國正式實施國內首例『尊嚴死』,圖為在首爾一家醫院內拍攝的77歲患者在被摘除呼吸機之前的最後一刻。
法國 2007年3月16日,法國一醫生特拉莫瓦(右二)對病人實施安樂死被判有罪,被法院以施毒罪判處一年監禁,緩期執行。
熱點問題看他國
合法化引發全球爭議不休
近日,我國『孝子』買農藥助母『安樂死』消息,再次把『安樂死』話題推到前臺。
安樂死一詞來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與那位『孝子』一樣,人們常常不得不面對這樣的事實:不管投入多少資源設法推延死亡和減少產生痛苦及殘疾風險,仍然有無數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不能避免死亡,越來越多的人都希望能夠有尊嚴地死去。
正因為如此,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安樂死纔逐漸從『非法』到默許乃至合法。但對許多人來說,安樂死同時也是一場並不安樂的持久戰。有人得益於自己的斗爭成果,在睡眠中安詳地離開;但仍有很多人在為爭取自己『安樂死』權利而『戰斗』。
另外,安樂死隱含被濫用、被擴大化的危險也不容小覷。有人曾這樣形容安樂死合法化後的失控情況:如同關閉的門被打開,而門口又沒有保安。
文字:趙海建
本報訊3月12日,美國安樂死先驅彼得醫生被『安樂死』。離世前,這位83歲的老人與病魔搏斗6年,失去活動能力。在20世紀90年代初,彼得成為世界上首先支持安樂死的少數醫生之一。如今,西方大多立法禁止安樂死,但美國三州、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少數國家,安樂死已經合法化。
美國:
三個州承認合法化
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區。1994年11月,俄勒岡州投票通過《有尊嚴地死亡法案》,准許有條件『安樂死』。1997年10月,俄勒岡州60%的公民投票公決贊同安樂死,該法得以最終正式施行。
自1969年以後,美國至少有35個有關安樂死的法案遞交22州審議。但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州都禁止安樂死。華盛頓州、蒙大拿分別成為美國第二個與第三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
荷蘭:
推安樂死『外賣服務』
2001年4月10日,荷蘭通過安樂死法案,讓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荷蘭90%以上的民眾對『安樂死』持支持態度,政府多年來也一直對此持寬容態度,對輔助病人安樂死的判刑大多數『從輕發落』。如今,荷蘭每年約有3100人接受安樂死。
從3月1日起,荷蘭『死亡權』協會推出一項全新的『安樂死』服務,成立移動醫療小組,為那些提出申請且符合安樂死條件的患者提供上門服務,協助他們在家裡結束生命。
瑞士:
死亡旅游日漸興起
繼荷蘭之後,比利時和盧森堡分別於2002年5月和2008年12月通過法律批准安樂死。
在瑞士,日漸興起的『死亡旅游』令一些瑞士人感到不安。他們大多來自德國、法國,那些國家視『協助自殺』為違法。瑞士『協助自殺』組織『尊嚴』2010年陪伴1138人度過生命最後時光。
法律規范:
『嚴格束縛』安樂死合法化程序
在贊成安樂死合法化國家與地區,都會對安樂死規定了嚴格的控制程序。
俄勒岡州《有尊嚴地死亡法案》規定是:1、醫生證實患者僅有6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樂死要求的心智能力並自行服用致命藥物;2、禁止家屬或朋友幫助自殺,也禁止醫生使用針劑或者一氧化碳實施安樂死;3、還需要兩個等待期、證人陳詞,必要的情況下還要做心理評估。
荷蘭的安樂死法案規定:病人身患不治之癥,在考慮成熟後,可以在自願的原則下提出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其主治醫生則必須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詢另一位同行的意見,並同病人討論除安樂死之外挽救生命的其他方法,當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時,方可實施安樂死。
荷蘭的法案還規定,實施安樂死的手段必須是醫學方法,或由主治醫生向病人發放藥物,由病人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醫生使用藥物,幫助病人結束生命。同荷蘭一樣,很多國家對協助他人自殺制定嚴格的規定。
當然,瑞士雖然沒有明確承認安樂死合法化,但持寬容態度。瑞士刑法規定:只對『出於利己的動機而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的人』,纔追究刑事責任。瑞士醫生可在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為那些希望結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殺藥物與設備而不構成犯罪。其一,該患者已被確診沒有治愈的希望,並且自殺行為是由患者自己實施;其二,醫生並沒有從協助自殺的行為中直接獲利。
民意寬容:
民意對安樂死日趨認可
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在思想感情上對安樂死表示接納的人越來越多。
英國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癱瘓,一心想要醫生幫助他結束生命,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處他有權『求死權』。最近民意調查顯示,超七成英國民眾贊成在一定條件下施行安樂死。
尼克林森的經歷反映了一種現象,即許多國家都在為安樂死開綠燈。2008年11月28日,韓國法庭首次批准安樂死要求,停止對一名腦死亡婦女生命的維持,這是韓國首次肯定個體死亡的權利。
韓國有關機構今年1月對1000名韓國人進行的調查顯示,超七成的民眾支持被動安樂死,他們認為毫無意義的生命延續治療應該停止。
調查顯示,72.3%的受訪者支持終止毫無意義的生命延續治療(被動安樂死,或稱消極安樂死)。在被問及理由時(可多選),69.4%的人稱,這樣可以結束病人家人的痛苦,65.8%的人認為這樣可以結束病人的痛苦,60.2%人稱成本太高,45.2%的人認為應該順應病人的遺願。
警惕濫用:
安樂死難脫『合法毒手』乾系
盡管許多國家都對安樂死的實施給予嚴格限定,但並非情願的『安樂死』仍然不時發生。安樂死合法化意味著,醫生只要簡單地證明其行動是按法律批准的程序進行即可,但顯然隱含濫用的危險。
英媒曾披露,2010年6月,100多名比利時護士已經向調查人員承認,他們參與的安樂死案例中,很多並未收到病人申請或得到病人的同意。
2006年德國發生過一起『謀殺』老人案。一名25歲的男護士在未征得任何人同意下,『出於同情』對至少10名60歲以上的晚期病人進行非法安樂死注射,警方懷疑被他謀殺的病人可能多達80人。此案可能是德國自二戰以來最大的連續謀殺案。
關於安樂死的另一個問題是,安樂死是否真如想象中的『安樂』?目前瑞士允許使用的麻醉劑『戊巴比妥』雖然適用於安樂死,但需要醫生開具處方。因此,安樂死組織往往會采用其他方法協助死亡。
據蘇黎世《星期日報》報道,德國一名43歲腦癌婦女,服用『尊嚴』組織提供的毒藥後喊痛4分鍾纔昏迷,38分鍾後纔死去。
警惕『被死亡』:
荷蘭老人移民『大逃亡』
德國格丁根大學對荷蘭7000起安樂死案例進行分析後,發現這些安樂死患者當中,不少人並非出於自願,而是由醫師和家屬配合,背著患者做出安樂死的決定。這種非情願的安樂死比例高達41%。在41%的安樂死患者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選擇。
由於荷蘭的一些老年患者對為其治病的醫生越來越不信任,擔心自己『被死亡』。所以,為逃避這種變相被家屬和醫生『合法促死』的命運,老人和患者開始向周邊國家『逃亡』。
荷蘭老人移居國外的現象始於2002年下半年,目前這種『大逃亡』的現象還在不斷增加。德國是荷蘭鄰國,而且『安樂死』在這裡暫時還不會提上立法日程,因此德國成了他們逃亡的首選目的地。他們為避免提前死亡而到鄰近國家避難,確實是一件令人擔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