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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後,在禁菸區域內不進行勸阻禁菸的單位最高罰款5000元,個人不聽禁菸勸阻的最高罰款200元。《條例》自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同時廢止。
13類場所今後將禁菸
今後,天津主要在13類場所禁菸,包括: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衆區、比賽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除以上之外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衆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室內區域;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及區域。
學校醫院等場所不得售煙
《條例》規定,天津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置吸菸室的,吸菸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和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標誌;吸菸室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未設置吸菸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禁止吸菸。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菸。
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置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菸草製品。在禁菸區域內不得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對在禁菸區域內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菸場所有權勸阻吸菸者
禁菸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禁菸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菸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爲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禁菸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有權要求該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控制吸菸的職責,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並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禁菸單位“不作爲”罰老闆
凡是有不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不設置禁止吸菸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在禁菸區域不設置醒目標誌;在禁菸區域內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對在禁菸場所、區域內的吸菸者不予以勸阻等情況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並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置吸菸室又不禁止吸菸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個人在禁菸場所、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凡阻礙控制吸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菸執法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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