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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規定,個人在禁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該條例,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該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其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1.不建立禁菸管理制度,不設置禁菸檢查員,不開展禁菸宣傳教育;2.在禁菸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菸標誌;3.在禁菸區域內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的;4.對在禁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不予以勸阻的。同時,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置吸菸室又不禁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罰款。
對於阻礙控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煙執法人員、禁菸檢查員、勸阻吸菸人員者,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馬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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