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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中規定,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或者爲控煙工作提供支持。在禁菸場所內,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對不聽勸阻者,禁菸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權令其離開或拒絕爲其提供服務。
根據該條例,禁菸場所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煙工作。禁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設置禁止吸菸檢查員,並做好禁菸宣傳教育;在禁菸區域不得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並應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且公佈監管電話。
同時,健康促進委員會、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使公衆瞭解吸菸和被動吸菸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該條例還鼓勵各單位積極制定內部控煙獎懲制度,把控煙工作作爲文明單位評比內容之一。(記者馬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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