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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31日電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1992年,中國女子侯娃宜與新加坡咖啡店前老闆葉吉昌結婚,侯娃宜在2005年申請離婚。他們在2006年獲得臨時離婚令,只差解決附屬事項,包括婚姻資產的分配和生活費,就可獲得正式離婚令,葉卻在離婚手續完成前去世。
60多歲的咖啡店前老闆娶約27歲的中國籍女子後申請離婚,卻在離婚手續完成前去世。男方遺囑執行人要法庭判這對夫妻已正式離婚,被初庭拒絕後,向高庭上訴,還是失敗。相信這也是新加坡高庭第一次確立法庭未發正式離婚令,辦離婚的男女如有一方死亡的話,婚姻仍然有效,兩人還是夫妻關係。
本案的兩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的原因,目的是希望了結女方侯娃宜(自僱者,47歲)與男方葉吉昌(死時78歲)的關係,避免女方插手處理遺產。
在兩遺囑執行人的申請尚未有結果時,女方突然聲稱在2003年11月,在中國上海生下她與男方的女兒,她於去年8月採取法律行動,要兩遺囑執行人根據“遺產(供應家庭)法令”,從遺產中撥出生活費給現年8歲的女兒。
擁有芽籠店屋等房地產的男方,把遺產全留給侄兒葉瑞傑和侄女葉彩玲,他們是受益人也是遺囑執行人。他們堅稱不知男方有這個女兒,指女童是女方與別人生的。
他們指出,按照女方的說法,如果孩子是男方的親生骨肉,那他是在70歲當爸爸,可男女方自2000年7月起,就沒有親密關係。此外,女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宣誓說她和男方沒有孩子,從沒申請孩子的生活費。但女方辯稱,她當時隱瞞孩子的存在,一來是因爲她已獲孩子的撫養權,二來是要加速辦理離婚手續。後來,她才得知男方有立遺囑,而遺囑是在女兒出世前兩年立的。
如果男方沒立遺囑,遺產須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令分配。
根據法令,如果一人死前無子女、無父母,又沒跟配偶正式離婚的話,配偶將獲全部遺產。如果他有配偶,有子女,那配偶可得一半遺產,另一半由子女平分。
另外,遺產(供應家庭)法令規定,若一人立遺囑時忽略配偶及子女,其配偶和未足21歲的孩子都可以向法庭申請,從死者的遺產撥款充當生活費,款額視需要而定。
法庭在2009年11月就這對男女的附屬事項作出裁決,女方不滿意提出上訴,但上訴尚未有結果,男方就於去年2月去世。
葉瑞傑和葉彩玲因此通過高天華律師向初庭法官申請,要求爲葉吉昌取得正式離婚令,宣佈葉吉昌已離婚。初庭法官去年10月裁決時,援引《婦女憲章》說,所有在1961年9月15之後在新加坡註冊的婚姻,當夫妻其中一人去世,該段婚姻也隨之結束。基於此,他無法宣判一對婚姻已結束的夫妻離婚。
臨時離婚令並非正式離婚令
兩遺產執行人不服,向高庭上訴。高庭法官朱漢德日前發表判詞,駁回上訴。他指出,臨時離婚令並非正式離婚令,當法庭發出正式離婚令時,婚姻纔算終結。如果只是發臨時離婚令,法庭有時會因爲某些情況,最後決定不發正式離婚令,雖然這種情況比較罕見。
律師高天華指出,女方有義務根據《婦女憲章法令》申請正式離婚令,既然她沒這麼做,遺產執行人就有權提出這項申請,尤其是法庭已審結附屬事項。
律師引述案例,指法庭一旦發出臨時離婚令,婚姻在法律上就已算終結。但法官不認同這個看法。他指出,臨時離婚令只是實際上終止婚姻,而該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據知,侯娃宜可分得葉吉昌名下6萬2000餘元資產,並保留在中國以她名義註冊的五項房地產。此外,她也可以得到一筆1萬4400元的生活費。不過,她不服法庭這樣分配而提出上訴。(部分人名譯音)(記者傅麗雲)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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