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宋立偉)“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三險一金’,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今天上午10點,北京市地稅局副局長郝碩博參加在線民生訪談時就大多網友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按照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年所得12萬元以上可以自行申報,那麼“三險一金”是否計入年所得範圍中?
對此,郝碩博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來源:京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