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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瞭解到,根據《關於印發糖尿病門診特定病種醫保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糖尿病門特鑑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發佈,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按照規定,參保人員在鑑定機構首次鑑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診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複查鑑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特報銷政策執行。登記有效期滿未按規定複查鑑定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再次申請鑑定按照首次鑑定對待。
應由醫保基金向鑑定機構支付的鑑定醫療費用,按人頭限額付費。醫保基金對鑑定機構綜合付費基數爲440元/人,人頭限額付費標準爲:參保職工首次鑑定330元/人、複查鑑定395元/人;參保居民首次鑑定220元/人、複查鑑定260元/人。 《糖尿病門診特定病種醫保管理辦法》中所稱1萬元藥品費用,是指糖尿病參保患者按照門特治療,使用降血糖藥品發生的費用,不含其他藥品費用。(記者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