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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菸酒店老闆劉某是“九齡壇”商標的持有人,日前,他將“沙河”牌42度九齡壇白酒的生產商安徽某酒業公司和銷售商天津某超市所屬公司一併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判處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安徽某酒業公司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開支4000餘元。一審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昨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2009年10月26日,經營菸酒的劉某提出商標“九齡壇”的註冊申請,並於2010年12月14日取得“九齡壇”文字商標專用權,但劉某並未在商品上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去年,劉某發現本市某超市和安徽某酒業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標註“九齡壇”註冊商標的產品。劉某以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爲由提起訴訟,要求安徽某酒業公司與本市某超市所屬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承擔購買侵權產品費用等共計4000餘元。
庭審現場 一審判決不賠償損失被告不服上訴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酒業公司對“九齡壇”的使用不屬於對註冊商標正當使用。雖然劉某尚未在酒類商品上實際使用“九齡壇”商標,但被告酒業公司在劉某取得商標權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爲商品名稱,可能會誤導公衆,妨礙劉某註冊商標的正常使用,故被告酒業公司構成對劉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鑑於該公司使用“九齡壇”商品名稱早於劉某申請註冊商標的時間,其對“九齡壇”的使用沒有攀附劉某商標的故意和侵權過失,況劉某在註冊商標後沒有實際使用行爲,也沒有舉證證明酒業公司因侵權行爲使其存在實際損失和不良影響,故不支持劉某要求被告酒業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但劉某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了相應的費用,被告酒業公司應予賠付。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尚不足以認定被告超市方知道其銷售的商品系侵權商品,故該超市所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侵權。
一審法院宣判後,劉某不服,上訴至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庭上,法官將該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爲,安徽某酒業公司是否實施攀附劉先生商標的侵權行爲,本市某超市所屬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安徽某酒業公司和本市某超市所屬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劉先生經濟損失30萬元以及是否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劉某認爲,安徽某酒業公司無法證明其是從2009年5月推出“九齡壇”白酒的,對其所提供的鑑定報告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都存有異議。
而安徽某酒業公司認爲,該公司並沒有將“九齡壇”作爲商標使用,公司以九齡壇作爲公司系列產品之一,早在2009年5月就已經使用,而劉某的行爲屬於商標搶注。本市某超市所屬公司認爲,涉訴侵權產品是從本市另一家公司購進的,該公司在合同中承諾銷售的產品沒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悉,此案將擇日作出判決。(文中人物均爲化名)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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