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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老年人李女士使用老年乘車卡乘坐公交車,行駛途中看到一男子拉開自己的揹包帶行竊,遂揪住該男子,並向司機求助,要求司機報警。行竊男子見行竊受阻,將李女士打得血流滿面。司機不但對李女士的呼救不予理睬,而且在兩站之間停車,將該男子放走。李女士因就醫治傷,共發生醫療費1099.8元。李女士將司機供職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李女士自乘坐該公司的公共汽車時起,即與該巴士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李女士雖使用老年乘車卡,但在乘車時人身受到他人侵害,同樣有權要求公交公司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李女士醫藥費1099.8元、誤工費483.2元、財產損失200元。
【律師評析】
筆者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女士持老年乘車卡免費乘車,公交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乘客的損失?
首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本案中,李女士從上車之時起,作爲承運人的公交公司有義務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李女士在乘車過程中遭遇傷害,基於司機是職務行爲,法律上應認定客運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法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李女士受的傷害不是“自身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故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有關李女士免票上車不應擔責的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次,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中,司機在知曉自己車上有小偷行竊,不僅未出聲制止或採取報警等妥當的處置措施,反而中途停車開門,將該男子放走,顯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李女士的損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交公司賠償後,有權向打人者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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