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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同意記者旁聽採訪!”昨天東城法院的法庭上出現這樣一幕,一起借款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看到電視臺架設攝像機後,反應強烈,要求立即中止案件審理。由於當事人強烈要求該案延期開庭,法官只好同意了他們的請求。當事人拒絕媒體旁聽的這種要求合法嗎?記者經採訪瞭解到,按照法律規定,除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媒體均有權利旁聽並報道庭審活動。
緣起:
老兩口狀告兒子兒媳
事情源自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原告是一對年逾古稀的老夫婦,他們起訴的對象是自己的兒子和兒媳。原告起訴稱,其兒子與兒媳數年前結婚,二老當時向親戚籌集了26萬元,幫助二被告購買了一套兩居室。後來兒子、兒媳在幾次買房賣房的過程中又陸續向二老借了49萬元,且都寫下了借條。爲此老兩口賣掉了其老家近300平方米的房子。目前,兒子、兒媳擁有兩套房產和一個地下車位,目前房屋的價格比當初借款買房時至少上漲了8倍以上。由於兒子、兒媳要離婚,老兩口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200萬元。
昨天,作爲原被告的二老與兒子、兒媳均到了法庭,但當他們看到電視臺記者架起了幾臺攝像機,法庭內還有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多家媒體後,情緒頓時激動起來。“我們這是家庭糾紛,不希望媒體採訪報道,”原告的老兩口和被告兒子都強烈地要求法官將記者拒之門外,但他們的要求被法官拒絕了。
“你們這起案件是借款合同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公開審理,”法官向當事人解釋道,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發佈開庭公告後,任何公民包括媒體都有旁聽的權利,法官沒有權力阻止。
“我們就是不想讓媒體採訪,這是我們家裏的事,堅決不同意。”原告方的老兩口態度強硬。“你應該提前告知我們有媒體採訪。”被告一方的兒子也不依不饒,甚至指着架設攝像機的電視記者怒氣衝衝地說道:“你要拍我,我就上法院告你!”
當事人強烈要求該案延期開庭,法官同意後明確告知他們,在下一次開庭時仍可能有媒體前來採訪。記者瞭解到,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庭,但須委託律師或親屬等作爲訴訟代理人出庭。
其實這種事並不鮮見,記者在採訪公開審理的刑事、民事案件中,經常遭到當事人的指責:“你們採訪庭審,經過我們允許了嗎?你們拍我,是侵犯了我的隱私權!”那麼,媒體究竟有哪些權利報道庭審?
疑問1:
哪類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兩高律師事務所的王嵩嶺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包括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案件;14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涉及重大商業祕密的案件。
法定不公開的案件,如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必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應主動作出不公開審理的決定。
而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有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這類案件法院原則上是公開審理的,但當事人若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如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應當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的這類申請,要由法院來審查,確定是否符合不公開審理的條件,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那麼哪些案件屬於個人隱私?王律師認爲,目前法律對個人隱私的界定並不清楚。一般多指涉及兩性關係、生育能力等。離婚案件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但是否涉及個人隱私,要看具體案情。對於案件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法官有決定權。
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此類案件雖不許旁聽,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疑問2:
媒體採訪是否需提前告知?
王嵩嶺律師指出,公開審判是我國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外法院審判向社會公開,允許羣衆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道,這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參加公開庭審的原被告,法官和媒體均沒有提前告知的義務。
“媒體採訪報道公開庭審,並不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因爲媒體目的是報道新聞事實,主觀上並沒有用報道盈利。”王律師說,“如果禁止媒體使用公民肖像,則根本就不可能有新聞存在了。”
如果原被告因爲媒體採訪拒絕參加庭審,按照法律規定將如何處理?
王律師介紹,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本報記者王薔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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