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安海濤本報通訊員丁 當
“鄭總,通過這場官司,我想我以後再也不會上你的‘當’了。”
“鍾總,吃虧是福啊,你我都從這次訴訟中學到了很多經營中的法律知識,新合同肯定更完善,咱們還是好夥伴!”
2012年3月20日,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前來領取調解書的好年華實業(廈門)有限公司的鐘經理和新宜公司的鄭經理互相打趣着。誰也看不出,前不久他們還是對簿公堂的“仇家”。
正是在承辦法官吳永福和蘇天勝的努力下,經過兩次單獨調解,三次兩案聯合調解,歷時一年半,這兩家因合同糾紛鬧翻的合作伙伴終於盡釋前嫌,“破鏡重圓”。
2009年至2010年,新宜公司與好年華公司陸續簽訂了18份產品加工合同,由新宜公司提供原料,好年華公司爲其加工成衣褲。合同簽訂以後,新宜公司依合同支付了定金並交付原料,好年華公司加工後也向新宜公司交付了成衣褲。
起初,兩家公司合作得挺融洽,但是沒多久雙方便起了糾紛。
2010年10月,新宜公司將好年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於2010年5月至7月簽訂的13份產品加工合同,並要求好年華公司雙倍返還定金90餘萬元,理由是新宜公司已經交付了原料,好年華公司收取定金後未能如期交付貨物。
好年華公司辯稱,新宜公司提供的託運單沒有自己公司的任何簽章,新宜公司未按照約定向其提供生產衣褲的原料,是新宜公司違約在先,好年華公司無需雙倍返還定金。
“撕破臉”的兩家公司鬧得不可開交,好年華公司也將新宜公司另案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新宜公司立即支付2009年8月至12月期間6份產品加工合同的剩餘加工款110餘萬元及其利息。新宜公司則反訴好年華公司賠償因逾期交貨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失50餘萬元。
湖裏法院法官吳永福在接手新宜公司訴好年華公司的案件後,在送達時就通過電話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並組織調解。在與雙方的溝通中,吳永福發現雙方針鋒相對,而且好年華公司對新宜公司起訴自己十分不滿,還打算另案起訴新宜公司。
經過條分縷析,吳永福敏銳地意識到,雙方的糾紛不是個案問題,是雙方合作過程中問題的總爆發,如果以證據就案辦案,難以徹底解決雙方的糾紛,甚至可能因個案無法還原事實而導致雙方矛盾的進一步升級,這種結局對雙方都不利,還可能導致涉訴信訪,無法實現止爭息訟,案結事了。
經過一番考慮,吳永福決定在調解過程中,就雙方案外的事實一併組織當事人調解,謀求一併解決。但各方當事人總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且各執一詞,調解工作幾乎寸步難行。吳永福及時轉變辦案思路,引導當事人對涉及本案的證據充分舉證;如果是案外的事實,可以儘快起訴,便於雙方充分舉證,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解。
在吳永福的引導下,好年華公司很快將新宜公司另案起訴。吳永福主動聯繫了另案承辦法官蘇天勝,提出聯合調解的辦案思路。在綜合雙方證據及陳述事實後,吳永福與蘇天勝形成共識——爲了還原事實,最大限度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避免涉訴信訪,實現案結事了,選擇調解是化解雙方矛盾的最佳手段。
兩人交叉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從不同的認識角度進行分析,爲雙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盡心溝通。在兩位法官的聯合調解下,雙方的訴求差距進一步縮小,最終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新宜公司不追訴好年華公司質量問題的違約金和定金問題,好年華公司將已收的定金折抵貨款,雙方下一步的合作另行協商並簽訂新的合同。
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雙方均表示要進一步合作,並進一步完善雙方的合同及各種手續的留存。領取調解書時,新宜公司的鄭經理誠懇地說:“這次訴訟,不只是解決了我們長久以來積累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讓我們學會了怎麼更好地做生意,怎麼更好地在經營過程中用法律規範自身管理,維護自身權益,並減少糾紛發生。”
“要感謝兩位法官啊,他們組織的聯合調解,不但解決了我們兩年多來積累下來的一系列複雜問題,還讓我們盡釋前嫌,繼續合作。”好年華公司的鐘經理向記者誇道,並將一面寫着“司法爲民,息訴止訟”的錦旗送到了兩位法官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