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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狀況大致出現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服務和經營範圍日趨多元化。過去民間借貸主要是企業應急短期借貸,但目前民間借貸的服務範圍類似於銀行業務,包括吸儲、放貸、投資,甚至還參與了房地產投資、商品炒作、土地投標等投機業務。
第二,發展地區不斷擴大。以往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規模洶涌,但現在,經濟落後地區也開始瘋狂放貸,呈現出城市、城鎮、農村齊頭並進的趨勢。
第三,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過去民間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地下錢莊的資金和社會閒置資金,由於近期民間借貸的高利潤效應,使實體經濟資金、境外炒作資金、儲蓄資金都陸續涌進民間借貸系統。
第四,民間借貸主體多樣化。目前民間借貸主體包括地下錢莊、典當行、拍賣行、中小企業融資公司、中小企業貸款公司、資產評估公司,一些基層銀行也變相成爲民間借貸的主體之一。
中小企業被迫求助民間借貸,將進一步拉昇融資成本,進而放大項目風險,民間違約率也可能會因此上升。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關乎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的適當干預和監管對於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並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提出以下幾個建議:
一是國家應放開民間借貸的限制。作爲一種市場行爲,民間借貸雙方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就像股市一樣,同樣都有風險,不能因爲有風險就否定它的合法性。況且中國自古就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傳統文化,甚至還有“父債子還”的思想。這種思想觀念比硬性的制度更能規範人們的行爲,這對化解民間借貸風險提供了思想基礎。
二是加快制定《民間借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中要明確民間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民間借貸的資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範圍、風險防範措施等方面加以規範,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要改造民間借貸機構性質爲諮詢、資信服務機構,引導民間借貸機構規範經營行爲,引導民間資本規範從事資金借貸活動,規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爲,降低融資成本。
四是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機構,明確禁止行爲的處罰條款和法律責任。建議由各級政府金融辦公室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建立正式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多層次民間金融監管體系,並對民間借貸利率範圍做出規定。
五是完善民間借貸的准入制度,鼓勵信貸市場多層次化發展。降低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入股村鎮銀行的門檻,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和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切實滿足社會多元化的融資需求,真正促使民間資本成爲銀行體系、資本市場等金融主體外的重要補充。
六是完善信用評價及共享體系。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等級測評制度,完善信用評價體系。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允許民間借貸行爲人使用銀行徵信系統,切實解決在貸款決策中,有關借款人、保證人資信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減少借貸風險。
(鄭春筍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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