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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替同事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不想對方拒不償還欠款,雙方對簿公堂。3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判決被告王新科償還原告張新峯欠款3.4萬元及利息1.9萬餘元。
張新峯與王新科原系登封市某銀行職工。1998年2月25日,在時任該行信用卡部負責人張新峯的幫助下,王新科通過自己的信用卡透支現金5萬元。1999年1月3日,因王新科未能按時還款,張新峯就好心以王新科的名義,替其償還了5萬元的信用卡透支款。此後,經張新峯連續多次催要,王新科僅償還了1.5萬元。張新峯只好將王新科告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債因原告的代爲履行而歸於消滅後,原被告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郭小生王志宏段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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