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最近上映的電影《桃姐》引發了國人對於養老問題的關注。而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養老問題也比比皆是。小張父親早逝,母親一人含辛茹苦把他培養上了大學。大學畢業後,他應聘到某大城市一國有企業工作,因為剛上班,沒房工資也少,母親不想拖累他,獨自留在農村生活。不曾想在某日出門時,小張母親不慎摔倒造成腿骨骨折,需要臥床3月。小張是獨子必須回家照料,但單位稱,照顧母親不屬於病假,小張只能請事假,而事假單位一般規定一年內累計不能超過限定時間。
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涉及養老的各方面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例如獨生子女家庭如何贍養四個老人的問題,子女都在外地上班老人生病、去世子女如何請假的問題等等。1996年,我國頒布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這些具體問題鮮有涉及,只是規定了國家、社會、家庭有對老人承擔支援的義務。對此,筆者認為,對於養老問題,有必要深化『主要依靠社會』的法律原則。
首先,養老當然應依靠國家。老年人通過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紀守法、維護祖國的安全和榮譽以及利益、服兵役、納稅等方式為國家作出了貢獻。國家理應回報。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老人獲得『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保障老人保持最高水平的身心健康、保障『尚未結束取得資格的繳款期而無權領取老齡年金或者其他社會福利或援助、無其他收入來源的老年人』獲得『非分攤繳款的老齡福利和其他援助』、保障農村婦女『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我國憲法也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履行義務或回報的方式有由國庫直接撥付和組織社會保險基金並從中支付兩種選擇。但前者會給國家帶來沈重的負擔,因此,選擇後者更為有利。而對於無力繳納保費的群體,國家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
其次,老人原工作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應承擔養老職責。畢竟,退休職工一方面曾通過提供勞務的方式作出貢獻,另一方面又通過騰出工作崗位的方式作出貢獻。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曾經或還在通過繳納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保護和合理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等方式,為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貢獻。
最後,養老要依靠社會。一方面,老人們曾通過培養合格的公民、消費、維護公共秩序等方式為社會作出貢獻。另一方面,社會養老可以減輕家庭負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勞動力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養老、育幼、就業或生產經營難以兼顧;而依據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子女人數減少,養老重任無法分攤或無法較多地分攤。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家庭育幼負擔趨於沈重,部分高等教育費用由家庭承擔,很多家庭還須協助步入成年不久的子女購置商品房、其他新婚生活用品,也影響了老人用於養老的份額。因此,希冀家庭提供物質生活資料、提供長期照料服務是不現實的。
筆者認為,眼下立法應深化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社會原則。
一是適當提高新農保待遇。對於城鎮退休職工而言,基本養老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相對而言,對於老年農民來說,與基本養老金相當的『新農保』和『土地保障』(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通過轉包、出租、轉讓、其他方式流轉所得的純收益)則大多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很多情況下,必須通過家庭成員的勞動(如子女代耕田地)纔能養老。很顯然,老年農民的家庭所承擔的養老責任較多,這顯然不大合理。首先,在財力和物力上,農民家庭一般比老年城鎮職工家庭遜色。經濟狀況差的家庭反而要承擔更多的義務,有違公平正義理念。其次,成年子女對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承擔補充責任,容易引發家庭矛盾。最後,無意向子女請求贍養費或請求無果的老年農民只能繼續從事生產勞動,直至病倒或累倒。因此適當提高新農保待遇顯得很有必要。
二是將小病納入農村醫療社會保險范圍。目前,退休職工所患疾病無論大小,均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3條)。而老年農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只有患『大病』纔能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而且,報銷的比例未必更高)。很顯然,後者的家庭承擔著較重的醫療負擔,這顯然也不合理。首先,在財力、物力上老年農民家庭一般要比老年城鎮職工的家庭遜色。其次,老年農民成年子女承擔一般疾病的醫療費,也容易引發家庭矛盾。最後,無意向子女請求醫療費或請求無果的老年農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只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因此,應將小病納入農村醫療社會保險范圍。
三是建立失能保險。失能保險是指以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老年人若想獲得『社會養老服務』,其本人或家庭就必須承擔所需的費用;另外,提供補充的或全部的長期照料的家庭成員也無法獲得報酬。為此應建立失能保險制度解決這一問題。
四是建立住房建設、維修、改造保險。目前,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3款,由老年人家庭負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和『維修』『老年人自有的住房』的義務,這也不妥當。因為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住房是由國家來保障的。而且,這也容易引發家庭矛盾。所以國家應建立住房建設、維修、改造保險。
五是為長期照料老人的職工設置專門的假期。目前,兼顧長期照料和就業的職工尚無專門的假期。這也是不妥的。家庭負擔會因此加重。對老人威脅最大的是嚴重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它們未必恰巧發生在家庭成員的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由於很多治療活動需要征得家屬的同意,家屬不在身邊一些治療措施無法進行,此外家屬沒有專門的假期,所以職工只好『請事假』。這會帶來扣除工資、喪失年休假、喪失工作崗位等嚴重後果。立法者不應為面臨雙重壓力者分配新義務。因此,筆者認為,應為長期照料老人的職工設置專門的假期。
(作者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