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小陳決定買套門面房,誰知合同沒把“費用”約定清楚,導致過戶稅款費沒着落,和房主鬧上法庭後,判決該稅款由小陳支付。
4年過去,風波仍未平息。房主再次起訴小陳,要求支付過戶稅款15.1萬元,卻在庭審中暴露曾虛增發票金額,到頭來稅費沒少交,自己還得“倒貼”15.1萬元。
稅費可以抵房價
事情得從5年前說起。2007年初,因爲生意需要,溧水人小陳開始到處蒐羅門面房。
看過縣城幾家店面後,都不太滿意,一籌莫展時認識了小張。
小張在縣城有一家門面房,地理位置不錯,而且附近人流量較大,將此消息告知小陳後,又帶他去實地查看。“房子我很滿意。”小陳表示,這間門面房相當不錯,確定意向後開始商談價格。
小張開門見山報價52萬元,略微高於小陳的心理預期,“我只能出50萬元”,小陳挺無奈,並稱這是他出價的極限。雙方都不願就價格問題妥協。
場面一時僵持,小張算了一下,告訴他,在總房款中可以讓價15000元,但是有個條件,也就是所有稅費都由小陳來交。
折中的建議讓兩人都較爲滿意。隨後,雙方簽訂購房協議。
簽訂合同不明確
對於小陳的疑問,小張解釋,“費用”也包括稅費,因爲房子已經購買5年,而且在房管部門的登記類型爲住房,所有稅費都是按照住房標準上交的,因此不存在交不交兩稅的問題。
得到房主的解釋,小陳鬆了一口氣,並決定買下這個門面房。
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他認爲該交的應有稅費,可是小張卻遲遲沒有過戶,雖然小陳已經多次上門交涉,但仍未得到迴應。
“房子不過戶,生意都被耽誤了!”小陳非常着急,爲了儘快討個說法,一紙訴狀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並承擔違約金5萬元。
近日,該案在南京市溧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面對小陳的指控,小張在庭審時表示,至於爲何遲遲沒有過戶,主要因爲小陳沒有按照協議的內容交納房屋過戶稅費,協議第二項“其費用由乙方負責交納”中的“其費用”,應包括房屋過戶時應交納的全部稅費。
要求支付15.1萬元
法院審理中分析,這個“費用”應是本案焦點,按照費用一詞的通常含義來解釋,“費用”就應該包括房屋過戶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如果理解爲不包括稅費,就完全沒有必要對此做特別約定且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房屋,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意識到納稅的問題。
從市場的交易習慣來說,既然雙方已經意識到過戶費用問題,過戶的稅費就應該由小陳承擔。
因此,法院認爲,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小張應依法協助對方辦理過戶手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然而,雙方矛盾並未到此結束。就在去年,小張反過來將小陳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過戶稅款15.1萬元。言罷,翻出2007年的判決書,指出這筆款項正應該由小陳交納。
“都幾年過去了,怎麼事情又被翻出來了?”莫名其妙的小陳發問,這15.1萬元是如何無緣無故多出來的?後經調查發現,小張辦理完過戶手續,因爲找不到原始購房發票,就去當地房管所調取資料,取得的發票複印件金額爲32.2萬元,小陳根據該發票金額交納了相應稅費。
暴露真相反“倒貼”
據瞭解,他們在房管部門登記的成交價格,其實低於實際成交價格。小張表示,在這之前他也不清楚二手房轉讓該如何納稅,瞭解了相關稅收政策後,發現在本次交易中小陳少交了稅款。
主動向房管所反映後,小張希望討個說法,並且拿出購房時的發票存根,表明該門面房在2003年購買時成交價爲12.2萬元。
小張這樣一反映,直接將他虛增發票金額的事實公之於衆。當地稅務部門認爲,小張在出讓房屋時,因爲小陳調取的發票金額32.2萬元與原購房發票金額12.1萬元不符,才導致少交稅款。
因此,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小張補徵稅款13.5萬元,並加收滯納金1.6萬元。悔不當初的小張搖頭道:“我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文中人物均爲化名)菲菲趙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