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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劉某6年前購買了一套期房,交付後入住。去年辦理房屋產權證時,發現登記面積少了3.28平方米,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要其多收的房款及利息。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面積誤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房款及利息,應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而面積誤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外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2006年,市民劉某購買一套位於紅橋區面積99.53平方米的期房,與開發商某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每平方米6432元,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開發商未能如期在2007年10月31日前交付,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後,直至2008年6月才交付房屋。劉某以及家人辦理了入住手續。2011年9月辦理房產權證時,發現產權登記面積爲96.25平方米,與被告所稱的銷售面積相差3.28平方米。雙方協商未果,劉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給付房屋面積差額款及利息共計3萬餘元,延期入住違約金及利息2萬餘元。
被告辯稱,商品房面積差額同意按合同處理,延期入住違約金及利息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外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原、被告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爲99.53平方米,其百分之三爲2.99平方米。現該房產權登記面積與銷售面積相差爲3.28平方米,其相差超過百分之三的面積爲0.29平方米。
據此,被告應返還原告房款(2.99平方米乘以6432元)以及自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的利息;同時雙倍給付超出百分之三面積的房款(0.29平方米乘以2乘以6432元)。
關於延期入住違約金及利息,被告以原告2008年6月入住至2011年11月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提出抗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購房款2萬餘元及利息60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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