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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級法官黃路英
-案情介紹
2001年,孟某經批准在廬城建造一幢南北走向、坐東朝西的四層樓房。2006年4月,徐某等4人經批准,共同在孟某樓房北側相鄰位置聯戶建造一幢五層商住樓。該五層商住樓建成後不久,孟某樓房與徐某等4戶樓房相鄰的北側牆體開始出現裂縫,其他牆體及室內地板等多處隨即也發現裂縫。孟某遂訴至廬江法院要求徐某等4人賠償其損失。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徐某申請,廬江法院先後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就孟某房屋受損原因、受損房屋排除妨害方案及房屋損失價格進行鑒定,其結論為:徐某等戶住宅基礎施工時局部壓在孟某住宅基礎上,改變了孟某住宅地基基礎原有的工作狀態,致使孟某住宅基礎局部沈降、變形,對上部牆體裂縫產生不利影響。孟某房屋受損的各項損失為155098元。
該案經廬江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等4人聯戶建房,在其房屋建成後,與其相鄰的孟某房屋北側牆體開始出現裂縫,案經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損害結果系因徐某等4戶住宅基礎施工時局部壓在孟某住宅基礎上,改變了孟某住宅地基基礎原有的工作狀態所致。廬江法院對該鑒定結論及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該房屋損失的鑒定結論予以認定,判決徐某等4人連帶賠償孟某房屋受損的各項損失計155098元。
-法官釋法
相鄰關系所產生的相鄰權不是一種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相互獨立的物權,而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相鄰一方的相鄰權對應的是相鄰他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負的各種義務,這些義務屬於不動產所有權行使過程中所受到的必要的法律限制。在不動產相鄰關系中,建築物越界是相鄰越界關系的一個體現。越界建築的相鄰關系的一般規則是:相鄰一方在自己地界一側修建建築物時,應與地界線保持一定距離,不得越界侵佔相鄰他方的土地。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有權請求越界建築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築;如果越界人出於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予以忍讓,越界建築人應給予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有損害,則應予以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徐某等4人經城建部門批准聯戶建房,按理說其聯戶建房,主觀上並無損害他人的故意,但其房屋在施工期間因不當施工客觀上確已造成孟某的財產損失,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理論,徐某等4人建房行為存在過錯。其4人作為該不動產的所有人,理應共同賠償孟某的合理損失。廬江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正確。
-法官提醒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住戶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鄰裡之間如何能做到和睦相處,這就要求相鄰各方首先要有一顆善良大度的寬容之心,其次要注意規范自己的行為。相鄰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或開挖地基建造建築物時,要注意避免使相鄰土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使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受到損害;在於相鄰不動產的疆界線附近處鋪設管線時,要防止土沙崩潰,水或污水滲漏到相鄰不動產。總之,在不動產建築施工過程中,要注意防范風險,要多多思量自己的行為是否會給鄰裡帶來通風、采光方面的影響或是其他方面的影響,要防患於未然,盡量減少或杜絕糾紛,讓和諧的鄰裡生活洋溢於現代市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