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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判“闖黃燈系違法”
在交通信號燈中,黃燈的意義是警示。交警部門明確規定,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爲。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爲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爲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日前,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2010年7月20日,舒江榮駕車在一路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但越線繼續行駛。次日,交警大隊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
但舒江榮認爲,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遂提起訴訟,結果一審、二審均敗訴。
法院認爲,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闖黃燈系違法行爲。據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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