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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爲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爲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近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爲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爲個體的駕駛人在黃燈亮時有什麼樣的通行權,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爲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體系,接受怎樣的黃燈通行方式才能確保安全優先,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闖黃燈行爲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
黃燈作爲綠燈充分放行之後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目的應當是緩衝綠燈轉換爲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的滯留車輛,爲衝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此時的通行重心已轉移到衝突方向。
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
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着,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顯,即爲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