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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網消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日前,平涼市靜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獲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據悉,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平涼市首例因拖欠工人工資而判刑的案件。
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3月27日,嫌疑人王某帶領40名農民工到寧夏中衛某磚廠生產機磚,由王某承包經營並負責發放農民工工資。王某從磚廠總承包人處領取當年全部承包費77萬餘元,只支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拖欠40名農民工2010年7、8、9、10共4個月工資224594元。同年11月磚廠停產後,農民工多次向王某催要所欠工資,王某以磚廠未結賬爲由拒絕給付並攜帶農民工工資冊及會計賬冊從磚廠外出逃避。
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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