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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信號燈中,黃燈的意義是警示。交警部門明確規定,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但去年年底以來,遇到黃燈到底該不該闖,卻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6日下午,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對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黃燈』能不能闖?
被告舒江榮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駛小型轎車,在一交叉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越線繼續行駛。次日,交警部門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接受處罰,交納罰款。但舒江榮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舒江榮2011年7月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後,於同年9月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又於2012年1月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月29日,雙方在二審法庭展開激烈論戰,引起各界人士高度關注。
『黃燈』不能闖!
法院審理認為,道交法條例有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范』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
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范』之理念。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顯,即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范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 (據《新快報》《新聞晚報》)
-後續
上訴人稱將寫調查報告反映
舒江榮庭後表示尊重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但對於黃燈到底該不該『闖』,卻依然堅持自己的想法。『黃燈禁止通行以後,不是跟紅燈完全一樣了?那它的緩衝作用怎麼來發揮。當車輛非常接近停止線的時候,黃燈突然亮起,怎麼停下來,運動的物體是有慣性的。』
因為舒江榮本身是司法工作者,他表示就這個問題,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一,禁止黃燈通行,帶來的到底是安全,還是危險。第二,行政處罰是不是可以憑借推理和理解進行處罰,這涉及到法制的原則,是個很大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