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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規範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裁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審理。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管轄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就是“裁執分離”。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司法解釋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綜合《新聞聯播》、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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