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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收廢品男子與過磅員串通,將收購來的廢鐵過磅時故意調低數值,半個月間從賣家那裏“坑走”廢鐵4噸多。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一審中的盜竊罪改判爲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和緩刑。
現年40歲的楊某在本市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2011年8月,馬某找到楊某,欲賣工廠裏的廢鐵。二人談好價錢後,馬某帶着楊某到附近一家地磅站過磅。首次交易順利完成後,楊某猜想今後如果再購買馬某的廢鐵,可能還會到這個地磅站過磅,於是找到過磅員李某,讓其下次再過磅時故意調低磅數。楊某向李某承諾,每減少一噸數值給好處費500元,李某應允。
果然,此後楊某與馬某的交易每次都在這個地磅站過磅。半月間,楊某收購廢鐵11次,故意調低的磅數累計達4.175噸。楊某因此獲利13000餘元,李某也獲得好處費1500元。馬某察覺後到過磅站質問,李某投案自首,楊某也被抓獲。二人退還了非法所得。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楊某、李某以祕密竊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其行爲均構成盜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0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處罰金7000元。一審宣判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代理律師認爲,一審判決認定罪名不準確。楊某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故其行爲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徵。同時,考慮到楊某的詐騙數額、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量刑也過重。
日前,市二中院採納辯護意見,改判楊某、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年,處罰金5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3000元。
君薦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分析認爲,本案焦點在於盜竊罪和詐騙罪的界限,二者在實施犯罪手段上有明顯區別。盜竊犯罪是行爲人直接竊取公私財物。詐騙犯罪則是行爲人通過實施欺騙手段,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方法,使特定的受害人上當受騙,從而騙取公私財物。詐騙行爲人先使受害人上當受騙,然後由受害人“自覺自願”地將財物交付給詐騙行爲人,犯罪實施的結果就是使被騙人對事實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將自己的財物處分給詐騙行爲人。
郭文禮指出,本案中,楊、李二人雖然採取了祕密手段,且通過此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但根本意圖在於隱瞞廢鐵真實重量以欺騙被害人,使其錯誤地認可“過磅重量”而“自願”把貨物賣給楊某,因此應認定二人爲詐騙犯罪。(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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