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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某國有物業管理中心受賄窩案終於在歷時一年的司法調查後有了最終結果:兩名被告人李牧、劉軍因犯受賄罪,被一中院終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去年四月,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接到了一封反映李牧、劉軍二人涉嫌受賄的舉報信,指稱二人分別接受業務合作單位——某保安公司負責人賄賂款合計數十萬元。
辦案檢察官立即展開調查,一件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受賄窩案慢慢浮出了水面……
保安領工資不順暢
2002年,李牧被西城區某國有物業管理中心任命爲下屬一小區分部的物業管理站長,由此開始了與某保安公司長達近8年的業務關係。
物業站和保安公司的合作關係很簡單:物業站向小區業主收取物業費後,按照與保安公司事先簽訂的合同,每月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費。保安公司開具發票後,由保安公司負責人或隊長找到物業站站長在記賬憑證上簽字,再去找物業管理中心經理審覈簽字,這之後,保安公司才能從財務處領到錢。
表面看起來,這個流程挺完善,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是每月1日或30日付本月保安費對於一家員工不足50人且最大客戶就是這家物業管理中心的小規模保安公司來說,月初付還是月末付的差別就不言而喻了。而在整個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兩個人的簽字。
起初,保安公司負責人李某拿來發票找李牧簽字時,李牧也及時審批簽字。但好景不長,李牧就開始以各種藉口和理由拖延簽字的時間,讓李某常常白跑。
好處費成了潤滑劑
2002年5月的一天,保安公司經理李某又帶着發票來找李牧簽字。這次,他帶來的不僅僅是一張發票,還有物業管理的“行規”。李某告訴李牧,以後會按照小區的保安人數,以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給站長李牧好處費。一邊說,一邊遞上了早就準備好的信封。
李牧假意推託了一會,就笑眯眯地收下了。有了每個月的“意思”,李牧的簽字速度又恢復了正常。
2004年8月,李牧升任物業管理中心經理,李某就變得更加殷勤。他不僅繼續按照“行規”每月給李牧“好處費”,還在過年過節時,特意奉上禮金。李牧也漸漸變得膽大起來,甚至主動提出讓李某出錢請中心的幾位領導去外地“考察參觀”。
諷刺的是,他們的目的地選擇了西柏坡。在反貪局檢察官詢問李牧這些年從保安公司一共收了多少現金、購物卡和禮品時,李牧算了好久都沒有一個明確數額。
保安開始“偷工減料”
李牧升任中心經理後,劉軍繼任當上了物業站站長。
在此後5年多的時間裏,國家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保安公司在按照國家標準給保安人員繳納“三險一金”後,利潤便所剩無幾。公司經理李某便動起了歪腦筋:他先是悄悄減少了保安的人數,後來又把合同中規定的保安“三班倒”變成了“兩班倒”,以此降低員工成本。
劉軍在一次例行巡查時發現了值班保安在睡覺,由此發現李某“偷工減料”的伎倆。當李某再一次找劉軍簽字領取保安費時,劉軍便聲稱要扣除一部分保安費,讓李某回去“好好想想”。
李某自然明白其中的含義,又給劉軍送上了所謂的“行規”,劉軍也欣然接受。此後,劉軍每月收到的信封中,有時是一沓現金,有時是金額不菲的購物卡。
缺少監督難敵誘惑
反貪局檢察官偵查後,發現該物業管理中心的上級單位紀檢組也收到了同樣的舉報信,並且已分別找了李牧、劉軍調查談話。
李牧嗅到了危險的氣味。他一邊向紀委承認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主動上繳這些年來收的“好處費”;另一邊連夜找到已退休的老領導,求老領導在有關單位調查時說早知道保安公司給錢一事,同時還找到以前自己吃飯的發票找同事們簽字,以證明收錢用於公務開銷了。最後紀檢組收到李牧上繳的好處費,不足其涉案金額的一半。
反貪局的檢察官在存放物業管理中心財務資料的那間地下室裏一待就是十天。將李牧在擔任物業站站長和物業管理中心主任這8年的時間裏,所有報銷過的財務憑證進行了細緻梳理和分類,戳穿了李牧自稱好處費用於公務開銷的謊言。
辦案檢察官事後表示,如果將監督比做陽光的話,那麼在缺少陽光的權力土壤中滋生腐敗,只會是時間早晚和程度嚴重與否的區別。李牧、劉軍在手中有了一點點權力後,在面對金錢的誘惑和失控的監督機制時,抱着僥倖心理鋌而走險,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文中涉及人名均爲化名)
本報通訊員鄒慧記者孫瑩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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