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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家族恩怨的華山路老洋房外景本報記者張龍攝
特約通訊員李鴻光本報記者宋寧華自上海開埠與國外通商至今,上海市中心為數不多的老洋房,與黃浦江畔外灘形狀各異的『萬國建築』大廈群,成為當今的海派代表性建築。許多老洋房盡管早已斑駁陸離,但卻蘊藏著一段段耐人尋味的故事。
近日,靜安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老洋房的分家析產、法定繼承案,長子黎聰、老五黎明狀告弟媳石琳、侄子黎山。最終,法院抽絲剝繭,通過查閱60多年的老檔案資料等,明確了老洋房的最終歸屬。
為華山路老洋房歸屬大哥告弟媳
這起大家庭的老洋房紛爭訴訟說來話長。早在100多年前,黎家父親黎集雲屬廣東幫來滬打拼第一代人,靠在外商輪船公司當『白領』積蓄了殷實的家財,生育了5個兒子,長子黎聰、次子黎禧、三子黎垣、四子黎良和五子黎明。1930年,父親黎集雲在長子黎聰16歲那年突然離世。當時,黎聰的母親施婉靠著丈夫的積蓄,把子女撫養成人。1972年,施婉去世。
2008年10月,已加入加拿大國籍、時年94歲的大伯黎聰,以原告身份把80歲的四弟媳石琳和近50歲的侄子黎山告上法院,訴稱坐落在上海華山路351弄的洋房,是其與母親施婉的共有財產,在其出國後一直由母親施婉居住管理。現經國家落實政策,將部分房屋產權發還給了業主,而母親早已去世,請求法院對已被發還的房屋分割,明確其中一半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其餘部分作為母親遺產,由原被告依法繼承。考慮到兄弟黎垣一直下落不明,可保留黎垣的繼承份額。同樣以原告身份起訴的還有居住在廣東的五伯黎明,他訴稱,認同涉案老洋房確實是大哥黎聰建造的,同意黎聰提出的方案。
法庭上,居住在老洋房內的石琳及兒子黎山共同辯稱,該房屋並非是黎聰建造,既然登記在婆婆施婉名下,所發還的房產應當全部作為遺產處理。還認為大伯黎聰早在1985年就放棄了繼承權,三伯黎垣實際已死亡,二伯黎禧於1970年死亡,黎禧沒有妻子、子女作繼承人,認為該老洋房應由老五黎明和兩被告共同繼承。
根據案件雙方所提供的證據,法院查實,黎聰等五個兒子均為黎集雲和施婉所生。老大黎聰移居加拿大,老五黎明在廣州,而在上海現居住老洋房內的是老四黎良(於2005年2月去世)的妻子石琳及兒子黎山。案件所爭的老洋房,建造於黎集雲死亡之後。解放前曾登記在黎聰名下。但在1953年4月,施婉就取得了該房屋的土地所有權狀。1990年8月,靜安區政府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與房產管理局聯合向施婉的代理人黎良發出《落實私房政策通知書》,批准自1990年8月起發還老洋房部分房屋自管。
2007年5月30日,靜安區房地產登記處發函《房地產權屬調查聯系單》致靜安區公證處,稱經調查核定涉案老洋房從四層至一層等多處房屋為施婉的產業,可由區房地產登記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案件審理中,經黎聰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產估價公司對該處面積達372.47平方米的老洋房房產做價格評估,總價為772.74萬元。涉案雙方均同意將評估結論為房產價格。
老三參軍後失蹤不列入繼承人范圍
黎聰、黎明認為,雖曾聽說過老三黎垣在入伍後不久即死亡,但現沒有證據證明確實已死亡,應保留黎垣可繼承的份額。為此,還舉證1949年至2005年該處老洋房的戶籍摘抄資料,證明黎垣於1950年6月入伍,戶籍遷往南京軍區某部;黎明於1965年11月填寫的《華南師范學院乾部履歷表》,在家庭成員一欄中關於黎垣的記錄為,『1950年參軍不久在南京空軍腦溢血死亡』。
而石琳及黎山認為,雖然沒有找到黎垣的檔案材料,但其實際已經死亡,從黎明填寫的另一份材料《黨員登記表》中也有黎垣已死亡的系統記載,不應將黎垣列入繼承人范圍。石琳還申請了地區幾名老人出庭作證,證實聽到過鄰居反映黎垣參軍不久就死亡了,生前未結過婚。
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僅證明黎垣於1950年6月參軍,而證人卻未親身直接得知黎垣死亡的信息,證明情況不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不予采信。關於黎垣是否已經死亡?法院認為雖然目前無書面證據證明黎垣已死亡,但根據黎垣在參軍後不久即未與任何人有聯系,綜合雙方的陳述、黎明、黎良各自在五十年代填寫的人事檔案及乾部材料,以及法院前往南京軍區調查情況看,應認定黎垣已經死亡。因黎垣死亡在其母之前,且生前未結婚生育,不再列入繼承人范圍。
老大20多年前曾聲明放棄繼承權
石琳及黎山認為,黎聰明確放棄了繼承權,不應列入繼承人范圍,並向法院舉證我國駐溫哥華總領事出具的公證書,證明黎聰已放棄繼承權;1998年黎明出具給黎良的委托書及其寫給房地產管理部門信函,證明黎明當時已知道黎聰放棄繼承權,因此在委托書辦理產證時從未提及黎聰。
黎聰及黎明則認為,1985年公證書的出具是應黎良的要求為落實政策而為,且黎聰在2009年3月以聲明書形式提出異議,已明確不放棄權利,應享有繼承權。
法院查實,1985年9月黎聰出具『放棄房產權』的聲明,稱該房屋是他與母親施婉在1940年共同出資建造,在他出國後由母親與胞弟黎良、弟媳石琳居住並全權管理;因他長期留居國外無法親自管理,決定放棄上述全部房產,交由胞弟黎良、弟媳石琳繼承,並予以更改戶名。同年9月,黎聰在我國駐加拿大溫哥華總領事館辦理了該聲明書的公證手續。2009年9月,黎聰又出具了一份《聲明書》,稱該華山路房屋是他與母親在1940年買地,並一起出資建造的,現他對該房屋所有權和繼承權一概不放棄,並辦理聲明書公證和認證手續。
法院認為,黎聰在父母死亡後通過公證,明確表示放棄涉案房產,交由黎良石琳繼承,並同意更改產權戶名,應認定是有效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根據1985年公證書文意,黎聰放棄房屋權利包含兩部分,一是出資建造部分房屋的權利,二是放棄該房屋內的繼承,由黎良繼承。黎聰在作出棄權聲明後長達20餘年裡,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到2009年纔聲明不放棄繼承,已遠遠超出了撤銷放棄繼承權的合理時間,黎聰的訴稱法院無法采信,黎良繼承份額應由其妻石琳、其子黎山繼承,本案繼承人范圍屬黎明及石琳、黎山。
母親認定洋房是用先夫公債建造
黎聰、黎明認定該房屋是黎聰出資建造,應屬黎聰所有。現1953年上海市土地所有權狀證明,因黎聰已出國等原因房產被登記在母親施婉名下,考慮到歷史原因已發還房產被登記在母親施婉名下,可將該房產先作析產,確認其中一半產權歸黎聰所有,其餘部分依法繼承。而石琳及黎山則認為,房地產權利應以登記為准,該房產被登記在施婉名下,應認定屬遺產。還列舉了大學歷屆畢業生同學名錄,證明黎聰於1938年剛畢業,沒有能力建造該房屋。
為核實該房屋原始登記情況,法院前往市檔案局核查1950年、1951年相關判決書。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1950年一起侵佔案件中收到施婉來函,稱該項財產並非黎聰所有,當時法院作了調查,結果為『保人黎聰現在香港,該房子是他父親死後由他母親造的,因他是長子,故名義是由他出面。他父親黎集雲生前是大英輪船公司經理,死後遺留下來的公債等來建造這幢房子的。』當時法院還調查到:『據他母親施婉說該房子是在1939年建造的,1941年搬進去住的,而他(指黎聰)是在1938年6月大學畢業,剛畢業是無法來建造這樣一幢房子的。房子用黎聰之名,因為他是長子,他父親去世,母親不識字,因此由他出面,這在中國是平常習慣……保人母親要求我院啟封她的財產,她說這幢房子不是黎聰建造的,是她的先夫之遺產公債等建造。』不久,市房地產管理局決定將華山路該老洋房從黎聰戶名更改至施婉名下。
法院認為,該老洋房原雖是以黎聰名義登記,但根據黎聰母親施婉在1950年給法院的信件和法院調查後得出的結論,可認定涉案房屋是施婉建造、以黎聰名義登記,而非以黎聰個人財產或與施婉共同建造所得。現施婉已死亡,未留有遺囑應由子女共同繼承。但被繼承人黎禧先於母親施婉死亡,其又無妻無子女;半個世紀無音訊的黎垣也被認定死亡,而黎聰又放棄了繼承權,老洋房應由原告黎明、黎良繼承,現黎良也已死亡,黎良可繼承的份額應由妻子石琳、兒子黎山繼承。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及房產具體部位的分割,應考慮歷史居住使用狀況,兼顧各繼承人利益為原則,法院酌情認定涉案老洋房的三層絕大部分房間歸黎明繼承,老洋房的其餘部分歸石琳、黎山共同共有繼承,另由石琳、黎山支付黎明繼承份額差額折價款2.2萬元。
(報道中人物除黎集雲外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