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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司機違反規定私自駕駛公司車輛於夜間出行,以時速160公里撞到高架橋橋墩,導致車輛嚴重損壞,並被交管部門認定爲全部責任。事發後,公司將該司機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司機賠償原告公司車輛損失費及評估費共計11.7萬餘元。
本市男青年郝某系一家勞務服務公司的員工,勞務派遣至某技術諮詢公司任駕駛員工作。據該諮詢公司稱,其公司將一輛轎車交付郝某駕駛,由其負責該車的安全駕駛及日常維護等工作,並按照公司客戶要求爲該客戶的日本籍員工佐藤(化名)提供專車服務。2011年3月22日7時左右,郝某駕駛該車輛行駛至鐵東快速路時發生一起無責事故,導致無法準時接送佐藤。經郝某與佐藤及諮詢公司轎車部經理溝通,在確定佐藤當日無用車需求後,諮詢公司要求郝某馬上回家休息,並結束當日的駕駛工作。當日21時7分,郝某私自駕駛該車以時速160公里撞到南縱快速路高架橋橋墩,導致車輛嚴重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郝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後事故車輛一直在交通隊扣押,因交通隊開具的放車通知書在郝某處,而郝某不配合,諮詢公司無法提車,爲此起訴要求郝某將上述車輛返還,並要求郝某賠償車輛損失費11萬餘元、評估費5600元。
案件開庭時郝某辯稱,事發時其所駕車輛是給原告的日方客戶提供專車接送服務,但沒有限制時間地點。根據天津市的有關規定,承運車輛必須上司乘險,但該車沒有上,郝某因此事故導致骨折等傷情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郝某同意將車還給原告,但車輛扣押在交通隊,原告作爲車輛所有人應自行去提車。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合法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原告公司任駕駛員期間,違反原告公司規定私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並被交管部門認定爲全部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和評估費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車輛一節,因該車輛仍在交管部門扣押,並不由被告控制,原告此項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於第二次開庭時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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