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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駕車將一位老人撞傷後,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有了這一依據,賠償問題本來很好解決。但因該男子系職務行爲,且系勞務派遣至單位,而肇事車輛又是單位租賃的,導致這一交通事故案變得異常複雜,光是被告就列了五個。那麼在這些被告中,最終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用人單位賠償原告損失。
2010年12月17日17時20分,本市某汽車公司司機徐某駕駛一輛黃色“威志”牌小轎車,沿南開區簡陽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鶴園南里時,遇市民郝某步行至此,將郝某撞倒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徐某與郝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郝某被診斷爲T7、T12椎體壓縮性骨折;右側鎖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主動脈硬化;頸椎退行性變等十項傷情,傷勢嚴重。郝某爲此住院7個月。隨後,郝某提出,這次交通事故給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提起訴訟進行索賠。由於肇事汽車系一家汽車用品公司所有,徐某在事發時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而其又是一家勞務服務公司派遣到汽車公司的司機,所以郝某一口氣列了5個被告,將徐某、汽車公司、勞服公司、汽車用品公司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
訴訟中,被告保險公司未出庭答辯,其他四被告則提出,事故當天,被告汽車公司已爲原告支付了醫療費、急救費5000多元,另給付原告住院費6.8萬元,被告徐某給付原告現金3000元。
根據已查明事實,南開區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徐某之間的交通事故業經交管部門認定,原告與徐某均負事故同等責任。鑑於事故車輛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徐某按責任比例負責賠償。另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徐某系履行職務行爲,故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外的不足部分,應由被告汽車公司按責任比例扣除已支付部分後承擔賠償責任,即承擔60%的責任。被告徐某已給付原告醫療費3000元,原告應在得到賠償款後予以返還。被告汽車用品公司系肇事車輛所有人,被告勞服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庭審中,原告未舉證證明上述二被告在勞務派遣及租賃車輛過程中有過錯,故該二被告對此次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計3.5萬餘元;被告汽車公司賠償原告截至2011年10月17日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計11.9萬餘元的60%,即7.1萬餘元(扣除該公司已給付的7.3萬餘元,原告應返還該公司2040元);同時原告還應返還被告徐某3000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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