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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司機在小區門口倒車時,不慎撞傷一名騎着電動車的孕婦。兩個月後,孕婦患子癇再次住院,胎兒不幸死亡。日前,紅橋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子癇病與交通事故所致傷情有無因果關係”成了爭議焦點。因司法鑑定給出否定結論,原告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患子癇住院前損失部分獲支持,全部由保險公司賠付。
2010年4月,青年劉某駕車在某小區門口倒車時,一名懷孕近4個月的婦女李某騎着電動自行車馱帶他人正好駛來。劉某未能及時發現情況,其車尾部撞了電動車右側,造成李某倒地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後,李某多次就醫保胎。同年6月,李某再次住院診斷爲子癇,期間胎兒死亡。後李某將劉某以及事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數萬元。
被告劉某稱,以保險公司意見爲準。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患子癇住院治療與交通事故所致傷情沒有因果關係,不同意該部分賠償。
經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爲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患子癇病與交通事故所致損傷之間因果關係無法確認。2011年10月,鑑定人出庭表示:子癇是一種病,外傷不一定造成子癇,但患子癇的病人病發時一定有高血壓。根據原告病歷記載,原告在2010年4月因交通事故發生外傷,當時沒有發生子癇,6月住院之前也沒有發現高血壓。而原告因子癇住院時外傷症狀已消失,鑑定意見稱“因果關係無法確認”的具體含義爲“否認有因果關係”。後來,鑑定機構又向法院補充說明,稱“不能認定有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司法鑑定意見爲原告患子癇病與交通事故所致損傷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由於該因果關係確定具有較高專業性,法院需要藉助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現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對鑑定結論予以反駁,法院對該鑑定結論予以採納,故支持原告自2010年4月至6月住院前發生的費用,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其他各項損失依法覈算。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損失範圍共計1.8萬餘元。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償1.8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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