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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公司內部的方案流程動畫,卻被離職員工刻成光盤“廣而告之”;明明是銷售人員帶走客源,卻只能眼睜睜看着客戶“流”向競爭對手;明明是跳槽員工背信棄義,卻不能告他侵犯商業祕密……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一份調查顯示,10年中,該院審理的商業祕密案原告勝訴率極低,在判決的案件中,全部駁回的近六成。商業祕密如何保護,成爲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2012年4月,在第1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前,浦東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向商業祕密案件的當事人及浦東新區高科技園區相關企業分發了該庭編輯的《商業祕密訴訟風險案例提示手冊》,這是上海法院系統第一本有關商業祕密的實務性手冊。
【案例二】道不明的“泄露”
K公司是滬上一家知名進出口業務企業。2006年,K公司聘用王小姐從事健康事業電話銷售工作,王小姐通過電話溝通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任務。
2008年4月,王小姐辭職,跳槽進入與K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的Y公司,並擔任銷售主管一職。K公司一直被矇在鼓裏。直到有一天接到客戶投訴電話,表示其付費拿到產品後發現是Y公司的而非K公司的,K公司才意識到,王小姐正靠着K公司的客戶名單給Y公司打工。
K公司立即將王小姐、Y公司告上法庭,“王小姐將從我公司處獲取的部分客戶名單交由Y公司使用,Y公司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電話銷售時還冒用我公司的名義,或者以我公司合作伙伴、供應商等名義欺騙客戶,這完全屬於侵犯商業祕密、不正當競爭的行爲。”K公司要求王小姐與Y公司賠償其損失50萬元。
法庭上,作爲原告的K公司提供了5位客戶的證人證言,證明王小姐泄露K公司的客戶名單,但遺憾的是,5位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另外,在K公司提交法庭的客戶名單中,只有客戶姓名,其餘信息均無。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對客戶名單的理解不能侷限於客戶姓名本身,還要有客戶的聯繫方法、交易記錄、需求類型等不爲相關公衆知悉的特殊信息,才能構成商業祕密意義上的客戶名單。本案中,K公司僅僅提供的姓名並不能構成其客戶名單,也沒有證據表明王小姐接觸到客戶名單,且由於證人均未到庭作證,法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綜上,法院駁回了K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二】扎不緊的“籬笆”
上海L公司是一家貿易類公司,主要負責爲集團公司進行境內的外貿採購任務及境外銷售網絡的協調,在多年的經營中,L公司已經形成了自己獨有的採銷渠道。
2007年下半年,L公司發現,剛離職的海外輕紡銷售分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陳某竟然與時任公司輕紡採購總經理之職的宋某悄悄註冊了一家上海C貿易公司,經營範圍與L公司類似,L公司立即對宋某予以開除。
根據宋某、陳某此前曾與公司簽訂過的《關於保護商業祕密的協議》,L公司認爲公司業績的下滑與C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逃脫不了干係,於是以侵犯商業祕密競業限制爲由將宋某、陳某、C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向歐洲國家出口紡織品及電器產品、共同賠償L公司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庭審中,L公司提供了很多購銷合同和發票,其中,與供應商和採購商往來的購銷合同上不少都有宋某的簽字。但宋某等人認爲,L公司本身並不營運,只是代替其他公司進行採購,所以購銷合同上的採購方並非L公司,“L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上的公司不是它的客戶,我們沒有利用L公司的商業祕密進行相關經營活動。”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L公司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客戶是與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客戶,且無力證明三被告實施了利用L公司的客戶名單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爲,於是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通訊員嚴劍漪黃丹本報記者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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