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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練情情通訊員賀小丹)廣州一年輕男子受邀去參加比賽打籃球,沒想到比賽中因劇烈運動導致心源性猝死。這種意外死亡的情況,能否獲得賠償呢?昨日上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軍、劉某萍訴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某村民委員會生命權糾紛案宣判。
據悉,原告黃某軍、劉某萍系死者黃某生之父母。2011年10月6日黃某生應被告邀請代表其進行籃球比賽,賽中突然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系劇烈運動導致心源性猝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賠償金、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餘萬元。
被告無過錯但須分擔民事責任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爲:黃某生系因參加籃球比賽時由於劇烈運動致心源性猝死,被告不存在過錯;且因爲未承諾給付相應報酬,故原告關於雙方存在僱傭關係的主張不成立。被告的行爲不構成侵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同時指出,儘管黃某生猝死屬於意外,其與被告對死亡結果均沒有過錯,但鑑於黃某生是爲被告利益參加籃球比賽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關於“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由被告對原告補償80000元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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