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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樓上住戶裝修後,做地面保潔時造成樓下漏水,為賠償問題兩家鄰居對簿公堂。原告開價8000餘元的賠償訴請因證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800元。
市民李某住在北辰區某小區5樓,去年春天發現其門廳處屋頂約1平方米呈現滲水跡象,遂與居住6樓的王某交涉。王某起初同意負責維修,後因維修具體方案和賠償數額協商未果,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
李某訴稱,被告在裝修房屋過程中,在未做任何保護措施情況下衝洗地面,導致原告屋頂不同程度漏水,請求被告賠償包括恢復原狀工料費、燈具拆裝費、保潔費、誤工費、租房費等共計8000餘元。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房屋漏水確系自己做地面保潔引起,但漏水地方不足1平方米,不認可原告陳述的其餘部分損害後果。
北辰區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原告房屋進門處屋頂約1平方米的損害後果,被告認可賠償。對於原告陳述的其他損害,被告不予認可。經法院釋明,在指定期限內,原被告均未對房屋損害原因提出鑒定申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告其他部分的損害結果系被告行為所致,原告該部分訴請法院難以支持。損失數額的確定應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由法院酌情確定。
一審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原告牆面恢復原狀的損失費以及清潔費8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