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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公司內部的方案流程動畫,卻被離職員工刻成光盤『廣而告之』;明明是銷售人員帶走客源,卻只能眼睜睜看著客戶『流』向競爭對手;明明是跳槽員工背信棄義,卻不能告他侵犯商業秘密……來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一份調查顯示,近10年中,該院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原告勝訴率極低,在判決的案件中,全部被駁回的有近六成。
商業秘密如何保護,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2012年4月,在第1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浦東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向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的當事人及浦東新區高科技園區的相關企業分發了該庭編輯的《商業秘密訴訟風險案例提示手冊》,這是上海法院系統第一本有關商業秘密的實務性手冊。
據悉,浦東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庭於1994年6月成立,是全國基層法院中成立的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庭。2011年,浦東新區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層示范法院。
-案例一
說不清的『秘密』
上海N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建築安裝工程及設計諮詢、建築相關技術和新材料的研發銷售的公司,該公司陸續申請過『復合保溫牆板』、『復合保溫牆體及其安裝方法』等10項實用新型及發明專利。2006年5月,N公司錄用了28歲的鍾先生,讓其負責電腦動畫和效果圖制作。隨著時間的推移,N公司認為鍾先生工作不但不負責任,而且還經常違反勞動紀律。2009年3月,N公司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但鍾先生離職後一直沒有前往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一些公司的信息資料也留在了鍾先生處。
很快,N公司發現,鍾先生將其在N公司任職期間制作的動畫以光盤形式提供給其他公司。『這部動畫裡面包含了施工流程的商業秘密,怎麼可以隨便派發!』N公司立即將鍾先生告上了法庭。
然而,鍾先生並不認可N公司所謂的商業秘密,『原告所稱的技術已經申請專利並公開,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且動畫是我獨立創作完成,我只是在應聘時以此證明我電腦制圖的能力。』
庭審中,法庭當庭播放涉案動畫進行比對,當法官要求N公司對動畫中的步驟予以指明、明確每一步驟中所包含的技術秘密點時,代理人令人吃驚地表示自己不是專業技術人員,無法指明或說明。法官隨即限期要求N公司派員到庭陳述意見或提供書面意見,遺憾的是,N公司以員工均在外地為由,沒有按時到庭,也沒有提供任何書面說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N公司歸納的商業秘密點僅是對動畫畫面的客觀描述,而沒有說明其中的技術訣竅或要求;動畫文件僅僅是N公司主張商業秘密的載體,單就產品本身不能構成商業秘密;N公司主張技術秘密的,應當明確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如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設計圖紙、模型、能用於實際的操作技巧、經驗、實驗數據、研究報告等。綜上,法院駁回了N公司的訴請。
-案例二
道不明的『泄露』
K公司是滬上知名的一家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2006年,K公司聘用了王小姐從事健康事業電話銷售工作,王小姐通過電話溝通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任務。
2008年4月,王小姐辭職,轉而跳槽進入與K公司有直接競爭關系的Y公司,並擔任銷售主管一職。蒙在鼓裡的K公司直到有一天接到客戶投訴電話,表示其付費拿到產品後發現是Y公司的產品而非K公司的產品時,K公司纔意識到,王小姐正靠著K公司的客戶名單給Y公司打工。
K公司立即將王小姐、Y公司告上法庭,『王小姐將從我公司處獲取的部分客戶名單交由Y公司使用,Y公司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電話銷售時還冒用我公司的名義,或者以我公司合作伙伴、供應商等名義欺騙客戶,這完全屬於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K公司要求王小姐與Y公司賠償其損失50萬元。
法庭上,作為原告的K公司提供了5位客戶的證人證言,證明王小姐泄露K公司的客戶名單,但遺憾的是,5位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另外,在K公司提交法庭的客戶名單中,只有客戶姓名,其餘信息均無。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客戶名單的理解不能局限於客戶姓名本身,還要有客戶的聯系方法、交易記錄、需求類型等不為相關公眾知悉的特殊信息,纔能構成商業秘密意義上的客戶名單。本案中,K公司僅僅提供的姓名並不能構成其客戶名單,也沒有證據表明王小姐接觸到客戶名單,且由於證人均未到庭作證,法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綜上,法院駁回了K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三
紮不緊的『籬笆』
上海L公司是一家貿易類公司,主要負責為集團公司進行境內的外貿采購任務及境外銷售網絡的協調,在多年的經營中,L公司已經形成了自己獨有的采銷渠道。
2007年下半年,L公司發現,剛剛離職的海外輕紡銷售分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陳某,竟然與時任公司輕紡采購總經理之職的宋某悄悄注冊了一家上海C貿易公司,經營范圍與L公司類似,L公司立即對宋某予以開除。
根據宋某、陳某此前曾與公司簽訂過的《關於保護商業秘密的協議》,L公司認為其公司業績的下滑與C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逃脫不了乾系,遂以侵犯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為由將宋某、陳某、C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向歐洲國家出口紡織品及電器產品、共同賠償L公司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庭審中,L公司提供了很多購銷合同和發票,其中,與供應商和采購商往來的購銷合同上不少都有宋某的簽字,但宋某等人認為,L公司本身並不營運,只是代替其他公司進行采購,所以購銷合同上的采購方並非L公司,『L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上的公司不是我的客戶,我們沒有利用L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相關經營活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L公司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客戶是與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且無力證明三被告實施了利用L公司的客戶名單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遂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同時表示,被告宋某、陳某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屬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圍,可另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