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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小區業主丟車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的糾紛逐漸增多。這類糾紛給法院在社會管理方面提出新的課題。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舉措,也就是法院要在案件審理中針對社會管理中的典型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從源頭上化解矛盾。
自2006年以來,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共受理小區車輛丟失引發的賠償案件64件,在已審結的58件案件中,判決35件,調解8件,裁定15件(其中撤訴9件、駁回起訴6件),案件呈逐年上漲趨勢。從審理情況分析,法院對此類案件存在改判率和發回重審率高、調解難度大的困難。
通過分析,造成困難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法律關係認識不同。目前,法律對小區機動車輛停放法律關係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在此類案件中也基本沒有合同約定。因此,法官和當事人對於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一般是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車主間形成的究竟是保管關係,還是場地佔用、租賃關係,或是管理服務關係等均有不同認識。
二是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標準認識不同。車主通常以保管合同爲由要求物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管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也比較高。但是,由於對物管公司與車主間的法律關係認識不一,無法確定物管公司對小區停放車輛的合理安保責任,導致在具體案件審判中有的案件判賠、有的案件判不賠、有的判賠一部分,或者由雙方自行協商賠償比例,難以形成較爲統一的標準。並且,由於車主與物管公司在認識上差異較大,也難以達成調解(已審結的58件中,調解8件,調解率僅爲13.79%)。即使通過判決對案件有了處理結果,上訴率也較高。
三是管理義務理解不同。物管公司管理機動車輛不規範、安全設施不齊備等管理瑕疵也是造成糾紛的重要原因,但物管公司應在何種範圍的管理義務內承擔責任,雙方爭議較大。車主認爲,物管對進出小區的人員和車輛覈查不嚴,特別是沒有設置相應的監控設施或設施不完善,因而導致盜竊行爲極易得逞。物管公司認爲,車鑰匙及車輛的相關手續均由車主掌握,車輛可隨時駛出小區,難以有效覈查;至於監控設施的老化維修及設施更新等問題,又涉及維修基金的使用,後者卻並非由物管公司管理。
四是替代賠償主體缺失。此類案件中,被告往往都不是直接的侵害人即偷車人,而且至結案時被盜車輛基本都未追回。由於受理的案件中車主購買盜搶險的數量僅佔機動車丟失案的十分之一,因此車主難以找到替代賠償主體分擔損失。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一是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責任範圍。爲規範社會管理,保障雙方權益,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小區車輛停放的法律關係及其責任予以明確。在立法或司法解釋出臺前,由省高院或市中院制定指導性意見。
二是採用事前預防措施,簽訂書面合同。業主和物管公司應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物業管理的範圍。車主可與物管公司簽訂專門的車輛服務合同,約定保管事項,明確物管公司的賠償條件和賠償範圍。
三是加強物業和業主的法律意識。加大法律宣傳力度,積極組織物管公司、業主委員會及業主代表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培訓。通過對化解矛盾的方法及途徑等內容培訓,促使物管公司增強責任感,改善安保設備設施。同時,也能夠提高業主風險防範意識。
四是優化資源,調動多方力量化解糾紛。一方面,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居中協調作用。從一些案例來看,業主委員會在車主和物管公司間的協調,往往能緩解雙方的對抗情緒,平衡雙方利益,不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大調解功能。由專業律師和物業管理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以法律法規、道德習俗爲依據,採取勸解和引導方式,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