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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範躍紅通訊員史雋張磊)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打工的張友長怎麼也想不到,自己醉酒駕駛電動車竟然也被判刑了。日前,隨着判決正式生效,他也成了浙江因醉酒騎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的第一人。
今年1月25日20時許,張友長酒後駕駛無牌電動車沿蕭山區市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道源路路口右轉彎過程中,與熊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後熊某報警。
交警在處理事故中發現張友長有酒後駕駛嫌疑,但他拒不配合。後經血液鑑定,張友長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54.4mg/100ml。經事故認定,張友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3月2日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張友長提起公訴。
3月22日,法院開庭後,認定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依法一審判處張友長拘役二個月零十五天,並處罰金2500元。
法院判決後,張友長沒有提起上訴。
檢察官說法
去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辦案檢察官任琳介紹,按有關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警方將張友長事發時騎的“超標”電動車送去進行車輛技術檢驗鑑定顯示,事故現場實測車速30公里/小時,空載重量73公斤,從其技術標準來看,已經屬於機動車範疇,具體來說屬於電驅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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