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曾某家中舉行婚禮,未燃盡的鞭炮炸落到宮某家,將宮某的眼睛炸傷。宮某將曾某及婚禮幫工訴至法院索賠6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平谷法院判決宮某獲賠4萬餘元。
宮某訴稱,他與曾某是東西鄰居,兩家院牆相隔。今年2月,曾某家娶兒媳婦辦婚禮,在院牆處燃放禮炮,燃放的雙響炮掉落在宮某家院內炸傷了自己的右眼,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宮某住院治療前後支付各項醫療費1萬餘元。後宮某得知,當天負責燃放鞭炮的是到曾某家幫工的村民華某。宮某將曾某、華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餘元。
華某稱,宮某受傷發生在幫工過程中,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幫工者即曾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曾某賠償原告宮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萬餘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