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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高明公安分局供圖
13日凌晨30分許,在高明經商的浙江金華人郭某駕車行至高明大道常安食街跨線橋時曾聽到一聲異響,他未下車查看而是繼續往前開,直至發現右前大燈不亮且有撞傷痕跡後纔第一次折返現場。郭某發現撞上的是一個人後,並未立即報警救助傷者,而是第二次離開現場。走了一段距離後,他在保險公司的要求下報警並第二次折返現場。
就在這幾次往返的令人糾結的30分鍾裡,兩個人的人生軌跡、兩個家庭的生活軌跡已經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被撞上的70歲老伯離開了人世,而33歲的肇事者郭某在這次事故中本只負次要責任,連賠償也可由保險公司理賠,但第二次離開現場使其背上了『逃逸』的枷鎖,不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他也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在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出於利己本能所做出的一系列逃避性行為,往往不能達到利己的最大化,反而是害人害己。交警部門提醒,交通肇事之後,只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纔是利人和利己的最大化。
致命碰撞??行人在封閉機動車道上被撞身亡
據郭某供述,13日凌晨時分,他與朋友打完牌駕車回家。他邊開車邊與朋友飛信聊天,行至高明大道常安食街跨線橋時,突然響起『砰』的一聲異響,但他並沒有停車查看而是繼續往前行駛,直至發現自己右前大燈不亮時纔停車檢查。
『右前大燈碎了,剛剛一定是撞上什麼了。』郭某的車買了全保,要報保險必須得有現場,他決定回去看看『究竟剛纔發生了什麼事情』。他第一次折返現場,發現地上躺著一個人,『怎麼會是個人呢?』他慌神了。
此刻的郭某心中閃現了多少念頭和想法外人無從得知,但一個事實是,他沒有立即報警和救助傷者,而是駕車第二次離開了現場。走了一段路程後,他撥打保險公司的報險電話詢問關於此事的相關理賠事項,在保險公司的極力要求下,他纔報了警。
接到報警後交警立即趕到現場,經醫護人員現場檢查,老伯已經死亡。
事故認定??主次責任因駕車者逃逸發生顛覆
交警通過對現場進行細致勘查,發現事故路段是行人不能行走的封閉機動車道,死者屬於橫穿馬路,本應負有主要責任,郭某只須負次要責任。但交警部門認定,郭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肇事逃逸,根據2011年10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6條規定,『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又因其致一人死亡,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被刑事拘留。
一個連帶的效應是,雖然郭某為自己的汽車購買了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但因為他的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已表示要拒絕理賠。也就是說,因為肇事逃逸,賠償責任或要全部壓在郭某身上。
案例警示??立即報警不逃逸是肇事者自救前提
回顧這起交通事故的性質和理賠發生顛覆性變化的背後,不難發現,決定性的因素在於,郭某在事發約30分鍾後纔報警並兩次離開了現場,從而被警方認定為逃逸。筆者了解到,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凌晨零時35分左右,警方在凌晨1時零1分左右纔接到郭某報警電話。
從郭某一連串的行為來看,尋求他認為的利己的最大化,即考慮怎樣向保險公司申報理賠這條臺面上的主線貫穿了他行為的始終:第一次折返現場是因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必須有現場;發現撞人後之所以報警,也是在保險公司要求之下,而且撥打的是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這給廣大駕駛員提供了一個警示:交通肇事後,一味盲從於利己性本能所做出的一系列舉措,往往不能達到利己的最大化。因為交通肇事必生恐懼,擺脫恐懼往往伴生僥幸之念,心存僥幸往往做出逃避甚至不法之事。
那麼,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應如何正確自救?交警部門提醒,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直至交警到來是不可或缺的一大前提,離開了這一前提,其他一切自救舉措或是無用功,或會起到嚴重的反效果。
南方日報記者葉能軍
通訊員高公宣